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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朱苏荣:建议修订《人民银行法》,明确央行在金融委协调机制中的职责

第一财经 2020-05-20 20:25:23 听新闻

作者:杜川    责编:林洁琛

关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金融委协调机制中的职责均无立法依据。

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3年修订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和化解金融风险等多方面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民银行履职形式和主要内容较《人民银行法》实施和修订之初,发生了深刻变化。

对于现行《人民银行法》存在的不足,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认为,亟需对现行《人民银行法》进行修订完善。

履行宏观审慎管理等新职责缺乏法律支撑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表明人民银行在整个金融监管的统筹和协调过程中要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9年2月,央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三定”方案)对外公布。根据“三定”方案,为加强央行对金融行业风险监测与预警、监管协调的牵头和统筹作用,新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主要职责是“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

2020年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印发,明确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旨在加强中央和地方的金融协作。

“但是,以上关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金融委协调机制中的职责均无立法依据。”朱苏荣指出。

朱苏荣认为,现行《人民银行法》在央行履行宏观审慎管理等新职责时存在不足,一是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监管协调机制中的职责没有立法依据。根据现行《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没有明确人民银行在其中的职责,也没有厘清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是履行宏观审慎管理等新职责缺乏法律支撑。随着经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深入,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展,肩负的职责不断增多。为促进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等文件对人民银行职责进行了扩充,如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定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等多项新增职责。但是,“三定”方案赋予的新职责尚未获得法律层面的支撑。

建议完善金融监督管理相关条款

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朱苏荣建议: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监管协调机制中的职责和作用。建议将《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的领导下,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各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各监管机构制定”。同时,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中的职责与作用。

另外,为履行宏观审慎管理履职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建议结合履职实际和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在《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与地位。明确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监测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框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四条中增加“依法制定和执行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等宏观审慎管理职责相关内容;第四章“业务”中明确人民银行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可以运用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中明确宏观审慎管理涉及到的监督检查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明确对违反宏观审慎管理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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