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提出建议,在粤港澳大湾区方面,白鹤祥建议应尽快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用以解决大湾区内,在两种法系、三种不同法律制度下开展府际合作时面临的法律冲突问题。
粤港澳大湾区的特殊之处在于具有“一二三四”的特征,即一个国家、两个制度、三个关税区、四个核心城市。三个关税区存在三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这种现实存在的差异要求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制度协同上求得最大“公约数”,寻找最大“同心圆”。从另一方面而言,正是这种差异性使得三地法律制度协同具有更大的价值和意义。
白鹤祥认为,首先,与东京湾、纽约湾、旧金山湾相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实现真正融合。大湾区如何在发展中克服制度的障碍,确保融合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合作层面,也实现社会治理制度的对接和整合,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存在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面临的重要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体系差异,二是立法权限和程序差异,三是司法审判体系差异,四是行政管理差异。
再次,现有涉及粤港澳大湾区的政策文件尚待立法程序确认。2003年以来,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后续签订了10个补充协议,以及再后来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白鹤祥认为,这些均为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行性,与此同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经济发展较好,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对于法律制度协同发展的需求也较大,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条件。
白鹤祥建议,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应抓住五个重点。
一是明晰立法体例,二是明确立法模式,三是明确机构设置,四是成立专门的财政发展基金,五是妥善处理法律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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