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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看民法典的“以人为本”

第一财经 2020-05-28 23:13:37 听新闻

作者:齐斌    责编:杨小刚

中国的民法典适逢移动互联网时代,民法学者和立法者与时俱进,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融为一体。

我国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甚至全文未提及“隐私”二字。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10条虽将“隐私权”纳入民事主体(自然人)人格权的范畴,但未作进一步规定。

而此次民法典第110条原文保留了该条款,并在下文多达11次提及“隐私权”或“隐私”,可谓浓墨重彩。尤其是,民法典第1032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二款则对“隐私”作出了明晰的法律界定,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国的民法典适逢移动互联网时代,民法学者和立法者与时俱进,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融为一体,其第1033条堪称一大亮点,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该条规定将在我国肆虐多年的广告电话、垃圾邮件、宾馆偷拍、泄露个人信息等不法行为一网打尽。

此外,民法典作为“私法”,借助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威,对“公权力”也作出了必要的约束。其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职业伦理也在民法典中得到强调。一方面,患者知情权或者医生将病情和治疗方案告知患者及家属的方式值得深入探讨;另一方面,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亦受法律保护。比如,有的医院未经产妇及家属事先同意,让大批实习生观摩分娩过程,极为不妥。

与此相关,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言之,医学的进步和医生的培养不能以患者的隐私为代价,更不能允许白衣天使以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牟利。这体现了新时代我国法律的利益权衡和价值取向。

民法典对公民的保护可谓“从摇篮到坟墓”,隐私权保护也不限于公民的有生之年。根据民法典第994条,死者的隐私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思考的是,民法典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该条因其过于笼统而令人费解。虽然依大陆法系理论,“人格权不得放弃”可谓通说,但各国对人格权的定义不尽一致。而根据中外法理,在一定意义上,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我国民法典的“人格权”内容非常丰富,有些权利(如生命权)不可放弃,另外一些权利不见得就完全不能放弃。比如隐私权,实际上,对名人、官员的隐私权给予弱于普通公众的保护已成国际司法通例,尤其是我国日后若能切实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实际上是为官的向公民让渡或放弃部分隐私权。另一方面,有些演艺人员和“网红”为博出名,不惜暴露个人隐私。倘若这些人员出于特定目的,在放弃隐私权之后再行主张隐私权保护,法律当如何评价?法院如何判决?当然,对一部新法不能过于苛求,实践中的问题有待通过修正法律、进行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乃至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去解决。

(作者系上海信栢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浦东新区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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