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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阶段性贫困家庭城镇化,落户县城是可行途径

第一财经 2020-10-21 21:17:23 听新闻

作者:章铮    责编:任绍敏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落户县城是解决阶段性贫困家庭城镇化的可行途径。

2019年,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60%,乡村常住人口还有55162万。

如果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向常住人口城镇化率70%的目标前进,很快就会遇到一个难题:如何让每月人均收入不过1000元的乡村人口全家进城落户,并在城镇过上能说得过去的生活?

乡村贫困人口城镇化的两难之局

相对于城镇化所需的收支水平,人均月收入1000元的群体,可以被视为贫困群体。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外出农民工人均月生活消费支出为1012元,比上年上涨7.2%;其中,直辖市与省会、地级市、县级及以下小城镇的上述支出分别为1106元、1043元与892元,分别比上年上涨8.4%、7.7%与4.5%。上述支出上涨率远高于同年中国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5%的上涨率。

“人均月收入1000元”是2019年的数值。2015~2019年期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了9.0%;同期,外出农民工的月人均收入从3359元增加到4427元,上涨了31.8%;笔者将这两个上涨率分别作为外出农民工生活消费支出上涨的下限与上限。按下限计算,2019年,外出农民工人均月生活消费支出为1103元;按照上限计算,则为1334元;平均在1200元左右。换句话说,就算不考虑租房对其他日常消费的负面影响(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中,居住占比不到25%;农民工的人均消费支出中,居住占比超过45%),乡村贫困家庭进城后,至多能勉强负担日常消费,买房就别想了。

既然月人均收入1000元的乡村家庭进不起城,那能不能让他们先别进城、留在家乡呢?也不行。

目前看到的按城乡分别计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五等份分组最新数据是2018年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的说明,中国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元的6亿人口,来自全国收入五等份分组中的低收入组和中间偏下收入组。2018年,全国收入五等份分组中,中间偏下收入组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361元;乡村居民相应收入分组中,中间收入组与中间偏上收入组的相应收入分别为12530元与18052元。这意味着乡村居民收入五等份分组中,贫困群体包括低收入组、中间偏下收入组与中间收入组的全部,以及中间偏上收入组的一部分。2019年,中国乡村常住人口数量为55162万。笔者据此估计,乡村贫困群体人口数量不少于3.5亿。北师大学者根据抽样调查数据,认为2019年中国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090元以下的6亿人口中,75.6%即4.54亿来自乡村。

乡村5.5亿人口中,人均月收入1000元的贫困群体就占了3.5亿~4.5亿。剩下的1亿~2亿人口中,还包括多种因素下不愿进城的家庭,如务农但收入相对高的家庭(如种菜种水果、养龙虾养螃蟹),必须工作在乡村的家庭(如农家乐经营者),已经在某地乡村扎根的产业集群的长期从业者(如淘宝村),等等。可见,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超过60%的前提下,不解决乡村人均月收入1000元群体的城镇化问题,中国的城镇化率就难以进一步提高。

要解开上述两难之局,就得对人均月收入1000元的乡村人口做进一步的细分,把阶段性贫困家庭与其他贫困家庭区分开来。

阶段性贫困家庭的特点

一个家庭中的劳动力,既要挣钱养家,又要照看家庭中的老幼病残。

千里迢迢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无法兼顾家务,因而农民工家庭不得不留下一部分劳动力,担负起照看老幼病残的责任。

不同阶段的家庭,照看需求不一样。比如说,只包括父母与子女的小家庭会相继经历已婚暂无子女、有未成年子女、有未婚成年子女三个阶段。如果不考虑照看其他老病残(如祖辈),那么,照看成为刚性需求以致农民工不得不返乡的,是已婚有未成年子女的阶段。

因而就存在这样的可能,某些人均月收入远高于1000元的家庭,在家庭生命周期的某个阶段(具体来说是子女未成年阶段),人均月收入会骤降到1000元左右。

举例计算如下。例中的农民工家庭为四口之家,夫妻加上两个子女,没有需要照看的老病残。假设子女年龄已超过16周岁,家庭不需要留人在乡村照看;就算子女不工作,只有父母在外务工,一年工作10个月;按照2019年的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4427元计算,全家来自务工的年收入为88540元,相应的人均月收入为1845元。如果子女未成年,需要父母一方留在务农收入有限、非农就业岗位稀缺的家乡照看,则来自务工的人均月收入骤降为922元,因而在子女成年前,这样的家庭成为阶段性的贫困家庭。

阶段性贫困家庭的特点是:

第一,与其他乡村贫困群体相比,阶段性贫困家庭的经济条件要好一些,因为他们只是在家庭生命周期的某个阶段会陷入贫困;但与贫困群体以外的乡村群体相比,阶段性贫困家庭的经济条件又差一些,毕竟在家庭生命周期的某个阶段,他们会陷入贫困。

第二,阶段性贫困家庭有劳动力,也愿意劳动。但为了照看家人,这些家庭中一部分劳动力不得不放弃某些工作挣钱(如外出务工)的机会,因而在一段时间内,这些家庭会陷入贫困。

要让这类家庭城镇化,城镇就得为这类家庭提供能兼顾工作与照看家属的条件,如平价幼儿园(甚至托儿所),以及不影响照看孩子的上下班时间或灵活工作岗位。

第三,15年前,农民工外出找工作比较容易的20-35岁年龄段,恰恰也就是其子女未成年的年龄段。因而相当一部分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得不把孩子交给闲在家里的爷爷奶奶,自己外出务工。如今,越来越多的乡村中老年劳动力能够在非农产业找到工作,加上对子女教育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家庭也就宁可忍受阶段性的收入下降,把父母一方留在家乡照看未成年子女。换句话说,非农就业年限的延长未必意味着农民工家庭阶段性贫困的减少。

落户县城是解决阶段性贫困家庭城镇化的可行途径

笔者认为,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落户县城是解决阶段性贫困家庭城镇化的可行途径。

先看房价。

城乡生活开支中,相差最大的是房价,买不起房是影响农民工进城落户的主要因素。2016年初,根据当时促进农民工进城购房的“眉山经验”中的数据,笔者曾算过账:100平米的住房,优惠后3500元的单价与4.6万元的首付,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分20年归还的公积金房贷,农民工家庭每月需还1724.28元。现在的房价普遍高于4年前,比如上涨到5000元左右。但如果农民工购房面积更小些(例如60平米),分20年归还的房贷可以控制在2000元左右。

众所周知,沿海地区与一二线大城市(包括位于大城市圈的县城)的房价远高于5000元。就房价而论,阶段性贫困家庭农民工目前勉强进得起的,也只能是内地县城。

再看就业。

一般认为,与内地县城相比,沿海地区与一二线大城市的农民工就业机会多、收入水平高。在笔者看来,上述说法虽是事实,但有前提,就是农民工必须拼命挣钱。阶段性贫困家庭中,不用照看家人的劳动力多半已进城务工,已经被算在城镇常住人口中,留在家乡劳动力以照看家人为第一要务。如果这些留乡劳动力带着孩子进入大城市,年轻时,他们拼得动,但为了兼顾照看未成年子女,他们不能也不愿加班加点拼命挣钱;孩子成年后,家务负担大大减轻,他们倒是愿意多干活、多挣钱,但已人到中年,工作效率下降,能招到青年农民工的用工方又看不上。换句话说,沿海地区与一二线大城市的用工需求与这些劳动力对就业岗位的要求有差距,在那里他们未必能得到高收入。

相比之下,大城市圈以外的内地县城,往往经济不发达,因而就业机会少、收入水平低。但第一,在县城落户,农民工除了在县城、还可以选择在县城周边通勤距离内(如骑摩托车半小时可到达)的乡镇工作。2019年,全国农民工中,工作在家乡所在乡镇的本地农民工占40%。第二,内地非农就业岗位中,相当一部分可以兼顾农民工照看家人的需要,媒体对此多有报道。第三,2019年同年,全国外出农民工中,年龄在40岁及以下的占2/3(67.8%),本地农民工中,年龄在40岁以上的占2/3(66.1%),这意味着本地乡镇为中年农民工提供了更大比例的就业机会。县城确实解决不了全体农民工的就业,但它却能解决几千万在沿海地区与一二线大城市找不到工作的乡村劳动力——包括照看未成年子女的乡村劳动力——的就业。与沿海相比,内地农民工工资要低得多,但每月增加的一二千元收入,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减少进县城购房给农民工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

对阶段性贫困家庭来说,落户县城更有可行性。

县城增加公共服务,钱从哪里来?

阶段性贫困家庭的经济条件比其他贫困家庭强一些,但他们一辈子的收入毕竟有限。与进城相比,留乡的生活成本(特别是住房成本)要低得多。他们是否进县城落户,取决于:第一,县城能否为其家庭提供优于乡村的公共服务,特别是能否为其子女提供优于乡村的教育,从而为农民工子女向上流动创造条件;第二,县城能否提供能分担农民工照看家人压力的设施(如平价托儿所、幼儿园),使农民工在照看家人的同时也能工作挣钱,从而减轻城乡生活支出差距给进城落户造成的压力。

增建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都需要大量投入。问题是:“钱从哪里来”?

在笔者看来,阶段性贫困家庭自己与当地政府都掏不出多少钱;县城新增公共服务的投入,主要得靠转移支付。理由如下。

乡村劳动力从低生产率的农业向高生产率的非农产业转移,会带来GDP、税收与个人收入的增加,但这种增加的地域分布是不平衡的。论经济效率、论农民工创造的GDP、税收与个人收入,沿海地区与一二线大城市确实远强于内地。但社会各界公认,沿海地区与一二线大城市所接纳的,主要是特定年龄段的农民工,即那些相对年轻、也不需照看家人,劳动生产率较高、能够为所工作的企业与城市创造财富的农民工;而那些年龄较大的或需要花大量时间照看家人的农民工,多数只能回到内地家乡。

从沿海地区与一二线大城市的角度看,这种对农民工的选择是正常的优胜劣汰。但是第一,作为培养下一代劳动者必不可少的“生产过程”,劳动者达到劳动年龄前所经历的至少10多年的未成年、被抚养阶段,是不可能省略掉的;因而沿海地区与一二线大城市农民工的高效率,是以乡村因照看家人而低效率(甚至0效率)的“劣汰”劳动力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二,被“劣汰”了的农民工仍然在中国工作与生活。30年前,乡村劳动力的就业,当地政府可管可不管;但现在,作为户籍所在地,当地政府非管不可。内地政府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相当一部分就是为了解决这些本地“劣汰”劳动力的就业。内地工资水平远低于沿海(有的农民工一天只能挣五、六十块钱),但照看家人或年龄因素使得这类劳动力的劳动生产率也低于沿海。低工资的优势被低效率抵消,因而就业导向型企业的引进不会给内地政府增加多少税费收入。

除了照看未成年子女的因素外,阶段性贫困家庭收入低,还与“民工潮”的后遗症有关。农民工家庭生活在乡村,家庭用房建在乡村。由于城乡生活差别巨大,农民工的生活支出底线(从而收入底线)要比城镇户籍员工低得多。用农民工取代城镇户籍员工,城镇用工方才可能在劳动者能忍受的前提下,把用工成本降下来。农民工“家属留乡村”与城镇用工(农民工)的低成本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既希望更多农民工全家生活在家庭支出远高于乡村的城镇,而又不希望农民工工资上涨影响城镇用工方“降成本”,乡村阶段性贫困家庭进城所增加的公共服务支出,也就只能通过转移支付来解决了。

笔者承认,让阶段性贫困家庭在家乡县城城镇化,对这些家庭来说,并非最理想的方案,因为它并没有解决家庭两地分居、农民工外出务工就顾不了家、只能候鸟式流动等问题。按理说,农民工家庭的落户地应该就是他们所工作的城市;用有关文件的话来说,是农民工能够“合法稳定就业”(有些城市有就业年限限制,但年限为5年)的城市。但只要照看未成年子女的农民工——以及大多数40岁以上农民工——在城市找不到工作,因而农民工只能阶段性地在城市就业(虽然这个阶段可能超过5年);只要自家收入加上政府转移支付不足以维持农民工全家在所工作城市一辈子正常生活;阶段性贫困家庭在家乡县城城镇化,就是目前这些家庭不得已的可行性选择。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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