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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立法保护医护人身安全,专家建议从“医疗损害责任”入手

第一财经 2020-11-19 21:47:30 听新闻

作者:邹臻杰    责编:杨小刚

从法律角度来讲,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除了可以使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得到有效法律保障外,也能排除一些对医疗活动属性理解有偏差的患者,去主张一些不恰当的权利。

去年底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等涉医违法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今年5月公布数据称,自2019年至今年4月,人民法院共计一审审结杀医、伤医、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等涉医犯罪案件159件,判决生效189人。

如何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以及医疗卫生人员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上海也正在加快“立法护医”的步伐。

“在上海市司法局、市卫健委等各方推动下,《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下称《办法》)经过多次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现已提交审议且有望年内出台。”上海市医务工会常务副主席何园近日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从全国来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以及于今年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的相关条款,都对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何园表示,此次上海的《办法》不仅维护了医院安全、医疗秩序,也更关注医生个体的安全诉求与身心健康。“在这一意义上来说,上海推动的这一立法是领先全国的。”

以“医疗损害责任”保障医护权益

加强医疗服务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明确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想要实现医疗活动、医患关系的法制化,最核心的是要对医疗损害责任有正确的理解、适用。”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满洪杰在2020年第二期“医·法之治”青联沙龙上这样表示。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讲,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除了可以使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得到有效法律保障外,也能排除一些对医疗活动属性理解有偏差的患者,去主张一些不恰当的权利。

满洪杰举例道:“比如,有些患者认为有‘医疗必有成果’,病人送到医院就要治好,如果没治好对他来说就是伤害,要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的思想与我们医疗活动的基本性质是不吻合的。”

满洪杰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可以进一步杜绝医闹。“医闹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不当的利益,前提是法律在适用上给医闹者留出了想象的空间,他认为通过医闹,可以取得法律之外的利益。正如我们很多案件,其实是基于患者压力,从而倾向采取了与我们实定法不同的解释。”

从国家以及地方层面现有的实定法来看,医疗损害责任被涵盖在了民法典中,主要涉及医疗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责任、损害患者自主决定权的责任(违反知行同意权)、医疗产品责任、医疗输血责任等。

对应来说,医护人员的权益保障需要从医疗机构环境、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产品等多方面来考虑。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董春华举例称,比如在医疗产品责任中,我国现有法律不但将医疗机构完全视为销售者,而且还直接规定了医疗机构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因果关系、产品不存在缺陷等证明上,我国法律适用业内应用颇为广泛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

“这与发达国家截然不同。从国内的法律环境看,司法追究的只是中端的销售者,因此医疗机构才成为了医疗产品责任的主体,可以说这一点上还存在缺失。”董春华认为。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向医护人员追偿,但法律界人士对这样的规定并不认可。

董春华表示,首先,医疗机构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就去赔偿;其次,有的医疗机构在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就根据责任的比例向医护人员给追偿回来,这其实不太友好。“有些医疗机构可能会把明显不存在的、仅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医疗过错补偿,向医务人员、相关科室追偿,这就不太合适。这需要医疗机构基于对医护人员个人从业生涯进行考虑,以免其职业记录有不良影响。

过度赔偿下的医疗品质下降

还有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原因力的滥用、引进生产机会丧失理论、医疗过失认定过度宽松等原因,造成了医疗机构“一有损害必有责任”,从而导致了过度赔偿。

“原因力是判断医疗过失和其他原因是否会形成‘因果关系’的工具,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将它当作概率来看待,因此我们看到判案中医疗机构20%、30%的责任层出不穷。”满洪杰说。

另外,一些法院还引进了生存机会丧失理论。“比如,一个患者由于医疗过失丧失了40%的生存机会,那么法院就判定医疗机构赔偿整个死亡赔偿金的40%。这一做法忽略了患者自身原有的疾病基础对其生存机会的影响。”满洪杰说。

满洪杰认为,是过度赔偿造成了过度威慑,而过度威慑的结果就是防御性治疗,致使医疗服务品质下降,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我认为这才是损害医患关系、损害医护人员权利的最重要的原因。”

对此,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王悍也表示:“让医生用他的专业技术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会不会让他束手束脚,已经是个现实问题了。很多医院的医生会担心他的医疗创新会不会导致自己成为被告,因而不敢去突破诊疗常规和诊疗指南。”

细化对医护人员的保护

针对上述情况,《办法》提出了更具体、细化的举措,保障医护人员权益,涉及强制休息、涉医保险、就医安检、失信惩戒等多个方面。

比如《办法》提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因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支持;必要时,可以依法代为申请。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表示,借鉴《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大部分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事实上,已有部分地方法院作出了探索,比如辽宁沈阳、河北邯郸、江苏南京等地的中级法院已分别就医护人员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出台意见。

再比如,《办法》提到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罗培新建议,要建立回避诊疗权利、根据需要进行安全检查、强制清退“医闹”等制度,来全面遏制不法行为。“比如考虑到上海部分三甲医院人流量巨大、出入口众多,不宜统一规定实施安全检查制度。应当在建立就诊安全风险预警防范系统,充分运用科技识别手段发现风险的基础上,将安检作为备选措施,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在涉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方面,《办法》对失信行为进行了分级,对于轻度、中度、重度失信主体规定了不同烈度的惩戒措施。

罗培新认为,在制度设计上,要注意需要给予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以拟规定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为自失信主体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等。”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练育强对记者表示,《办法》可以对上海范围内涉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司法裁判起到更细化借鉴作用。对法律维护医护人员权益有着正面的促进作用。

除此之外,还有一线法官建议,医护人员的职业环境维护也很重要,包括公安部门需快速处置以保证医院的秩序;医院内部的就医秩序也需改善,可以通过网上预约制度,将患者因等候带来的负面情绪避免掉;合理分配医生时间和资源,包括其最大负荷的看病人数等。

“法律是有温度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在不断适应社会变化发展。法律在进步,医学也在进步,医务人员对自己的权益维护也要有更多的认识。”何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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