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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普惠金融的未来

2020-12-16 16:13:14

作者:刘晓春    责编:张健

2005年,联合国提出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提倡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数字技术要着力研究通过什么方式,收集什么数据去精准发现这些客户,并且把金融服务触达这些客户。二、发展数字普惠金融需要提供的是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数字普惠金融要研究通过收集什么样的数据,精准地确认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真实和有效的需求。三、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必须认识需求的合理性和提供服务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这次新冠疫情的影响,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性已是不言而喻,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当然要用技术,用什么技术并不是问题的所在,怎样用数字技术才是真正的问题。

这实际上是一个本来不成问题的问题,即为什么要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是为了创造更好的普惠金融,不是为了发展数字技术。

所以,数字普惠金融的未来,不能只是在数字技术名词上打转,要研究普惠金融本身的金融问题,进而研究解决这些金融问题的金融方案如何通过数字技术来实现。

发展数字普惠金融首先必须明确普惠金融的目标人群。

2005年,联合国提出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提倡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

我们不应该泛化普惠金融的对象,个人并不一定就是普惠金融的对象,小企业也不一定就是普惠金融的对象。总体上,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是相对的弱势群体。

比如学生群体,是无收入群体,但不能简单地归入弱势群体,因为其中有相当部分家庭条件并不差。

数字技术要着力研究通过什么方式,收集什么数据去精准发现这些客户,并且把金融服务触达这些客户。

二、发展数字普惠金融需要提供的是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但也说明金融服务是丰富的,不能仅仅理解为贷款。

每一个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或许需要不止一项金融服务产品,但并不是每一个服务对象都需要所有的金融服务产品。对于不同的服务对象,其所需要的适当的服务内容是不同的。

一些困难家庭、老弱病残人士,没有收入来源。这样的人群,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社会补助、医疗保险等,才是他们需要的适合的普惠金融服务。给他们发放贷款,只会加重他们的生活负担。

数字普惠金融要研究通过收集什么样的数据,精准地确认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真实和有效的需求。

三、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必须认识需求的合理性和提供服务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提倡以可负担的成本提供适当、有效的普惠金融服务,我认为既是针对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也是针对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的。

金融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当然要让服务对象承担得起成本,高利贷、过度服务等,有失普惠金融本义。同时,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其成本金融机构自身也应该承担得起,确保自身能不断发展壮大,可持续地发展普惠金融事业。

对于客户的需求,要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是提供适当、有效服务的前提。

以信贷为例。个人生活消费缺钱,企业经营资金紧张,都是资金需求。有这样的需求是不是必须要贷款满足?我们还是要分析,这样的需求是不是合理的,有效的。所谓合理、有效,就是具有还款能力的贷款需求。

再以学生为例,学生缺钱消费,不一定是家庭困难,往往是家长出于孩子教育的考虑。给这样的学生贷款,显然是不合理的。有些学生确实是家庭有困难,这需要的是救助,不是贷款,因为他的家庭无法承担他的贷款本息。再进一步说,学生贷款的还款来源不是学生自己,而是家长,在没有征得真正还款人同意的情况下给学生贷款,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数字技术应该要有助于精准分析客户需求的合理性。有一种说法,互联网金融服务了许多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服务的对象和覆盖不到的对象。现在来看,这个说法至少有失偏颇。覆盖不到的确实有,不愿意服务则不一定,实际上是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了不该服务的对象。

找到了合理的需求,满足这样的需求是不是就是对的、合理的?那也不一定。

首先,满足需求的方式需合法合规。作为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机构,必须是持牌机构。数字技术,只是提供金融服务的工具,给客户提供的是金融服务,不是技术,必须接受相应的金融监管。不能用“白马非马”的方式混淆视听。机构合法的前提下,提供的金融业务也应该是合法合规的。

其次,金融机构提供的业务是在自身安全可控范围内的。

再次,金融机构提供的业务不可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总之,普惠金融,要对需求和供给两方进行深入分析,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满足普惠的需求就是合理的,就应该鼓励。也不能因为应用了数字技术所以就认为是合理的。数字普惠金融的真正意义在于,数字技术有助于分别合理与不合理需求,确保提供的服务合法合规和安全有效,而不是为普惠金融冠以“数字”的名头。

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必须充分认识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的特殊性。

技术可以改变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效率、成本、体验等,但并不改变金融的本质,所以应用技术必须充分认识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区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性。

以提供存贷业务为主的银行为例:

首先,银行是基于客户高度信任的机构。客户把钱存到银行,相当于是把身家性命托付给银行。所以,经营和维护信用是银行的第一要务,没有客户的信任,有再好的技术也无济于事。

其次,银行提供的大多数业务和服务都不是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一次性买卖,不是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转移或所有权转移,而是持续的服务过程,也是一个持续的风险管理过程。简单的获客营销不适合于银行业务的经营管理,更不能以流量考核搞所谓的降维营销。

第三,客户办理银行业务有很强的目的性。客户只有需要办理银行业务的时候,才会到银行网点或打开银行APP,而且要办理银行业务一般也只会在自己的开户行办理。所以,一般企业的线上获客方式,对于银行业不具有普遍意义。

第四,除了支付结算,大多数银行业务对于客户来说不具有高频性。

数字普惠金融,银行数字化转型,必须充分认识这些特点,才能实现有效的技术应用,不至于走许多弯路。

五、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必须充分研究各类数据与金融产品的相关性。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数字普惠金融,包括数字金融,用什么技术不是问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等,都是公共技术,关键问题是如何应用技术。如果经过这十几年的正反经验教训,我们还是以这些技术名词和口号来谈数字普惠金融、数字金融,就有欺世盗名之嫌了。

现在是到了充分、深入研究各类数据与金融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关系的时候了。只有研究透这些关系,各类技术才能得到有效的应用,从而创新有效的普惠金融服务。前段时间关于大数据应用的介绍,往往失之于笼统模糊甚至泛化和简单化,大量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也与此有关。

首先,要分析,哪些数据可以帮助我们精准地识别有效客户。进一步,要将数据分类,哪些数据在识别有效客户中具有普遍性,哪些数据只有在特定的场景中才有效,哪些数据只针对某类客户群体才有应用价值。

其次,要分析,各类数据与信贷额度和信贷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在信贷额度确定和信贷风险评估中,并不是数据越多越好,数据的强相关性和精准性才是关键所在。

同样的,不同数据在不同场景下、在不同的客户群体中,其与信贷额度和信贷风险的相关程度是不同的,需要进行精细的分类,形成不同的算法和风控模型。不存在所谓最佳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风控模型。

再次,要寻找对于借款人还贷具有强约束力的数据。借款人有还款能力、过往的信用记录良好,都是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前提条件,但这些数据并不能保证借款人今后有必然还款的意愿,因此需要有强约束条件。担保、抵押等就是此类强约束条件。

在数字技术条件下,同样需要有这样的强约束条件,技术本身并不能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道德水准。因此,找到这些数据,还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

第四,在此基础上,设计相应的业务模式。一方面,所谓智能风控模型、算法模型,都需要在找出这样一系列的数据及其相关性后才能建立。同时,不同的客户群体、不同场景,各类数据的相关逻辑不尽相同,风控模型当然也是各不相同的。风控模型没有最优,只有最具针对性。

第二方面,正因为客户群体不同、场景不同,业务模式也是不同的。有些业务从获客到风险评估、贷款、贷后管理到收回贷款,都完全可以在线上的闭环中完成。有些业务模式可能需要在线下获客,线下与线上相结合进行风险评估,然后在线上完成贷款、贷后管理和收回贷款。因此,数字普惠金融、数字金融,不能简单地拘泥于数字技术概念。

六、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必须跟上数字化创新的节奏。

监管肯定落于市场创新,但监管必须追上市场创新的节奏,不能因为监管肯定落于市场创新,就认为创新干脆不需要监管。

监管落后于市场创新的所谓落后,不是先进与落后的落后,只是时间顺序的先后。更何况,市场创新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因此,提倡市场创新,不等于市场创新相对于监管有处于道德高地的基础。

对创新需要宽容,宽容不是不监管。对监管,同样需要宽容,因为监管本身也是创新的一部分。

数字普惠金融,数字金融,如果方向是确定的,那么,创新就要有接受监管的信心。前述关于收集数据的技术、确认客户的分析模型、风控模型等,都是应该透明可监管的。

对各类技术和模型,要进行分类监管。一些要进行技术运行安全性监管。这方面在IT系统监管方面已经有不少经验和机制;一些要进行数据逻辑的监管。

比如,客户标签参数设置是否合理、风控模型的设计是否符合逻辑等;一些模型要进行人格化监管,即模型也要持证上岗,运行中出现问题随时责令下岗,某些还需要与设计人员连带追究责任,比如智能投顾模型、风控模型等。

其他如数据采集和运用的合规合法等,讨论很多,此处不赘。

七、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各类数字平台应该向各类金融机构充分开放平台场景。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数字社会的建设,会产生更多面向不同领域的公共数字平台。一方面,这些平台的产生与平台企业自身的竞争力有关,另一方面也是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必然现象。

所以,不能以传统产品、行业的垄断来看待平台企业的行业集中度。平台的垄断与否,不是看集中度,而是看平台的服务方式。这就提出了一个作为具有公共品性质的平台如何与社会相处的问题。

就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数字金融而言,各类数字平台应该充分向金融机构开放,让金融机构能够高效地为平台上的各类主体提供数字金融服务。这是各类平台能够扩大发展、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数字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有人或许会说,平台上的主体都是平台企业的客户,它们有需求,应该由平台企业来满足。和对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认识一样,这可能是数字经济发展初期,社会对平台企业性质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的缘故。

比如,某人到理发店理发,用银行卡付款,这时,他人在理发店,既是理发店的客户,也是银行的客户,两个角色互相并不冲突。当平台上的客户需要金融服务时,他们就是金融机构的客户。为了让客户更好地享受平台的服务,平台就应该向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开放。

平台企业可否为平台上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当然可以,但必须申请金融业务牌照,有多少能力办多少事。办不了的,还是需要向其他金融机构开放平台。开放,包括开放客户及相关数据。平台企业到处呼吁要打通信息孤岛,到头来自身却成了信息孤岛,这不得不说是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悖论。

因此,数字平台的开放,或者说大型科技企业如何与社会相处,是下一阶段数字普惠金融,乃至整个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作者为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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