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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刑法修正案:侵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将如何定罪?

第一财经 2020-12-27 21:37:04 听新闻

作者:邹臻杰    责编:计亚

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维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即:以情节处断,而非以数额定罪。

一则关乎我国商业环境的重大立法事项终于应声落地。

12月26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刑法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共四十八条,其中,涉及各市场主体商业环境部分的调整,主要包括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知识产权裁量力度的提升、范围拓宽等。

侵犯商业秘密论“情节”处

一方面,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司法保障将更加注重其情节而不只看结果。

《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提到,“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与刑法原条文的不同是,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我此前的提案建议应在《刑法修正案》中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实害犯)’修改为‘情节犯’予以规制,这在《刑法修正案》中得到了采纳。”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魏青松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

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维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即:以情节处断,而非以数额定罪。

记者注意到,此前,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起点是必须要给权利人造成50万元或以上的财产损失。

“现行的法律规定可能无法契合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要。”魏青松表示,“近年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以及非法披露、使用和扩散商业秘密可能不费吹灰之力,即使没有造成损失,这也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巨大的威胁。”

其实,商业秘密的关键性质在于其秘密性、公众领域的不可知性,一旦被不当或违法披露,对企业、甚至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将造成不可控的伤害。

魏青松认为,“《刑法修正案》对于这一方面的调整不仅从立法设计上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而且能够强化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

另外,在《刑法修正案》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类型增加。比如,《刑法修正案》规定,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保密义务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此次修改的条文在中美经贸协议谈判的文本中有所依据,特别是对电子侵入、贿赂的新规定,则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类型。”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游闽健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保护更多无形资产

记者也注意到,此次《刑法修正案》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障上力度空前。

比如,《刑法修正案》中提到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6个犯罪的刑罚均有适当提高。

“这表示,知识产权类犯罪有期徒刑起步,最高刑提至10年。”游闽健解读称, “刑法第33条规定的刑罚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法修正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有罪名中,除假冒专利罪外,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均由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

记者发现,在具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中,相同的的犯罪情节,原来可能量刑在3年以下或3至7年,《刑法修正案》则将刑期延长至5年以下或3至10年。“整体而言,法律将从严从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 游闽健说。

另外,该《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还提到,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罪”新增了“服务”商标一项。

“此前法律中的商标指的多为‘有形’商品,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将无形化的服务增加进来,是更重视服务品牌的法律保护。”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赵轶嘉向记者表示。

赵轶嘉认为,“当下,无论是游戏、文娱领域,还是工业、制造业的升级,知识密集型的企业总能获得更多关注。因此,上述关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调整,是回应社会经济转型需求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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