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微信公众号12月30日消息,为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上海市于2018年2月制订了《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实施办法》明确,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实施办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支持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研究,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上海市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消费者在上述期限内在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符合《实施办法》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可通过原渠道和程序申领。具体信息可向各大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咨询。
此外,上海市正在抓紧研究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政策,总体上将继续支持市民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将按程序及时公开发布。
依据《实施办法》规定,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其中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1.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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