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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先来看一组数据。
至今每天都有10.9亿用户打开微信,3.3亿用户进行视频通话;有7.8亿用户进入朋友圈,1.2亿用户发表朋友圈,其中照片6.7亿张,短视频1亿条;每天3.6亿用户读公众号文章,4亿用户使用小程序。
实际上,微信不仅只是嵌入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而自从微信小程序问世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政务服务也依赖于微信给它们提供的这块土壤。
除了微信,诸如阿里巴巴和美团等超级互联网平台旗下的多款产品,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已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基础平台,被赋予一种基础设施的属性。
在号称“连接一切”的互联网下半场,它们就与水、电、煤气等最基础的公共设施一样,构建了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广泛而简单的连接。
互联网平台基础设施的特征之一是,是否成为了其他互联网应用进入市场不可缺少的条件。
对于互联网平台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在一次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磊表示,新型软件平台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基础设施,从工信部等部委文件来看并未将其纳入基础设施范围;新型软件平台也不等同于电信网、互联网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新型软件平台是否是必需设施,要依据其商业行为性质和市场竞争条件来界定。对新型软件平台的监管,不宜沿用传统网络型基础设施监管框架,而应结合双边市场特性、动态创新、平台竞争、技术更迭来创新监管,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毫无疑问,目前互联网平台已成了基础设施,至少已经具备了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些属性。
数字化生存的时代,互联网平台作为基础设施越发重要,然而其中衍生的问题,诸如算法黑箱、大数据垄断、信息安全风险,也日益严重,已经深刻影响人们的生活工作。如何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中,与时俱进健全监管机制,则显得更为紧迫。
在某种意义上说,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互联网平台所构建的基础设施体系也同样会遇到。如今,互联网数字化平台对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性不亚于实体的基础设施,而且两者之者已经实现了融合。在互联网基础设施中滋生的问题,需要更有力的监管。无论是法律约束,还是行业自治,或者公共监督,都需要我们发力完善。
实际上,监管和规范永远是走在市场之后的,我们永远无法预测未来。在这个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每天都会有新的事物出现,每天都会有新的市场关系挑战旧的秩序。这正如法律的出台,只有等到一种行为出现,对这个社会产生了影响,我们才会去研究其合法或非法,才会去制定法律条款加以规范。
针对疫情之后“野蛮生长”的社区团购领域,去年1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组织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美团、拼多多、滴滴等6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参加。会议强调的社区团购“九不得”规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扼止互联网资本入局导致的低价倾销、挤压就业等问题,规范了新出现的社区团购市场秩序。
这正说明,监管决不能仅发挥“亡羊补牢”的功能。在互联网平台高速发展的同时,监管也应与时俱进,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在前进中不断审视互联网平台扮演的角色,校正其发展方向,保证其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同频共振。
2020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事实上,对于平台企业垄断认定上,相关法律法规也在同步完善中,《反垄断法》草案中就针对互联网领域特别加入了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以及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的执法实践上,近来行政机关也颇有突破。2020年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外界视为国家加大对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力度的信号。
而接下来,诸如微信屏蔽字节跳动旗下飞书等多款应用以及滴滴、美团等平台企业涉及的相关案件如何处理,或者也将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正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的那样:虽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但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所有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而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及时厘清关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和必需设施等概念和范畴,界定其认定的标准,明确互联网平台享有的权利及依法应尽的义务,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这都是行政机关应提前做的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唯其有所准备,才能不慌不忙。
(作者系北大法治与发展研究院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