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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6日下午,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犯罪金额高达8.37亿余元的内幕交易案,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车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经时任某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下称“财富集团”)董事长、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董事长宁某某与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董事长陈某相识。同年9月13日,经吴某某安排,B公司董事长陈某等多名高级管理人员至A公司考察并与A公司达成股权合作的意向。吴某某作为双方股权合作的居间介绍人,参与当日考察并知悉上述意向。2017年1月3日,A公司发布资产收购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2月25日,A公司发布关于受让暨增资B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同月27日复牌。本次股权合作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吴某某属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6年9月14日至12月30日,在吴某某指令下,财富集团通过实际控制的9个证券账户大量交易A公司股票,具体由李某负责财务部开立证券账户、调拨资金及融资付息等,由车某某负责交易部进行股票交易,累计买入A公司股票9747万余股,交易金额8.37亿余元,截至2018年11月26日全部卖出,其中敏感期内卖出1548万余股,卖出金额1.35亿余元,A公司复牌后卖出8198万余股,卖出金额5.62亿余元,共计亏损1.39亿余元。
对于上述内幕交易案,证监会2019年9月初既已调查、审理终结,认定上市公司宝新能源(000690.SZ)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富海)的相关股权合作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于2017年2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证监会公布了内幕交易形成和交易过程的详细记录,同时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进一步梳理公开资料发现,上述一审判断所述A公司为深市上市公司宝新能源,B公司为东方富海;财富集团即为首善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吴某某时任该公司公司董事长,李某时任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车某某则为该公司交易部负责人。
专家称,政府信息源与付费客户均须等待市场消化该数据后方可交易,否则涉嫌内幕交易。
在听证过程中,公茂江提出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不知悉案涉要约收购的标的公司、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违法所得计算错误等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 证监会经复核,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证券法》,证监会决定没收公茂江违法所得60.72万元,并处以182.17万元罚款。
对关键主体和敏感期的进一步明确,织密了防范网,释放出触及法律红线必受追究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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