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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人口计生法修订:这是人口基本战略问题

第一财经 2021-08-20 20:21:18

作者:邹臻杰    责编:刘展超

“目前,在国家鼓励生育的情况下,各地给出的各类优惠政策不断,但究竟能否实现仍然存疑。”

三孩政策正式入法。

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修改,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人口计生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于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此次修订,则明确了实施三孩政策。

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原有的一系列政策要如何与修订后的人口计生法相配套?法律实施上还需注意哪些问题?第一财经记者专访了上海市人大立法专家咨询委员、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邹荣。

第一财经:根据修订后的人口计生法,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那么,如何理解这种修订?

邹荣:人口计生法,绝对不是计划生育上的技术问题,或是人口数量控制问题,而应该是人口基本战略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

原来的人口计生法,是以控制人口数量来设置相关制度的,包括社会保障、生育保险等都由此而定。此次修订,是将“人口数量控制”转变为“人口素质提高”,这就要解决生育数量提高之后相关制度的调整问题。

比如,人口素质的提高,涉及到人在孕、生、养、教领域的一系列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制度配套。

这些制度包括了户籍管理制度(新生儿落户政策能否更开放),保育制度,个人税收制度(一对夫妻如果带二孩、三孩,是否可以在个人税收上有所减免),以及社会福利保障制度。

另外,在住房制度上,还涉及住房困难户的标准问题。比如,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有“住房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未来一旦三孩放开,是否会有更多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来满足也需要考虑。

因此,人口计生法之后的实施,也不能让卫生健康部门处于一线,而是要从人口战略、发展的角度,协同多部门一同参与。

第一财经:人口计生法修订后,其它相关法律应做哪些调整?调整路径有哪些?

邹荣:如果要落实人口计生法,就会涉及到与之相关的其它法律,是否需要根据该法律进行调整。过去,围绕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有很多法律文件相配套,这涉及法律执行、协调等多个条线。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二十五条就提到“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从这点来看,宪法中所提及的,是我国的人口政策需要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配套、相协调的制度,这一“动态机制”是宪法的核心要义。

法律调整路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进行全面修订,包括和之前人口数量控制相关的都要修改,但这耗费的精力较大;另一种,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假如目前实施的教育、卫生等领域法律,与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不一致的,应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来处理,或采用立法、司法解释等来进行含义的扩张。这对于司法机关判案、行政机关执法等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第一财经:基于修订后的人口计生法,各地在制定配套政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邹荣:人口计生法的修订,应给地方的立法留下空间。目前,在国家鼓励生育的情况下,各地给出的各类优惠政策不断,但究竟能否实现仍然存疑。

可以说,人口计生法是国家层面的立法,这是底线水平;同时,要充分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尤其是户籍政策上)处理好国家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第一财经:根据修订后的人口计生法,医疗卫生机构应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如何看待将生殖辅助技术在今后的开展?

邹荣:上述内容其实是需要在妇女生殖过程中,为她们解除一定的顾虑。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开展,从伦理角度来说还是需要慎重一些,包括试管婴儿,助孕等手段需要有一定尺度,避免出现代孕、基因编辑等不合规、不合法的方式。

另外,人口计生法修订下,“罕见病”的问题得以凸显。二孩、三孩情况下,一个家庭中如果出现了一个罕见病患者都是个灾难。

那么,是否在人口计生法的修订下,建立罕见病的筛查制度,对高风险的夫妻给予提示,或者建立一定的罕见病强制保险制度。生育夫妻来缴纳一定的低额保费,减轻国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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