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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迎重大变化!新增三章内容,释放哪些信号

第一财经 2021-08-30 21:07:54

作者:金叶子    责编:黄宾

本次修订中,涉及基础研究的规范站位更高、内容更充实、推进力度更大。

作为一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迎来新的变化。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行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制定,2007年修订。本次草案,在现行法律八章七十五条的基础上,对法律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共计十一章一百零六条,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三章。

本次科技进步法修改,突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草案明确,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科技任务等。

基础研究单列一章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好比科技创新的“深蹲助跑”,决定了科技创新能跳多远。“十四五”时期,科技创新被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其中基础研究作为科技创新的源头也将进一步扩大投入。

根据“十四五”规划,我国将制定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重点布局一批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提高到8%以上。

本次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将基础研究单列一章,紧跟在第一章总则之后。而上一次修订(2007),基础研究被放在了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里。

当前,我国很多产业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基础研究能力相对不足,基础研究也被提至重要位置。

草案提出,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农业等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等。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名誉会长、原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段瑞春对媒体表示,本次修订中,涉及基础研究的规范站位更高、内容更充实、推进力度更大。强调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的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聚焦重大科学问题,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创新能力;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加强基础研究;完善学科和知识体系布局,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等。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上海市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取得长足进步,国家科技实力持续增强。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必须在目标、战略及任务结构等方面进行及时调整。其中,加强基础研究就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是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支撑。

他说,从我国情况来看,近年来持续加大中央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通过与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比看出,我国基础研究投入总量提升明显。2019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为1335.6亿元,英国约611.9亿元,日本约1301.4亿元,美国约6966.3亿元。但基础研究投入强度依旧不足(基础研究支出/GDP),中国约0.14%,英国约0.35%,日本约0.43%,美国约0.50%。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中,提出要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比重,达到8%左右(现为6%)。“加强基础研究不仅要有规划引领,还需要立法保证。这次对科技进步法的修订正是适应了这一现实需求。”

区域创新的重要性

区域创新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破解当前经济发展中突出矛盾的基础支撑。由于资源禀赋、地理条件和政策导向等因素的影响,区域创新能力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

《2020中国区域创新能力评价报告》显示,东部省份是创新能力最强的地区,但中部和西部的增速已经超过东部,东西部地区创新发展的差距在缩小,但绝对差距依然较大。

草案提出,国家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动中央科学技术资源与地方发展需求紧密衔接,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科学中心,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国家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张宓之博士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中区域科技创新单独成章,相比于2007年的修订而言,对于区域科技创新的布局和发展给予了更为明确的定位和保障:更加优化布局、明确着力点、区域协调。

他说,在优化布局方面,提出逐渐形成梯次有序的创新发展格局,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科学中心,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与国家“十四五”规划相呼应,另一方面国务院根据需要建立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形成地方特色优势,凸显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

“明确着力点体现在国家与地方、科技与产业之间的对接程度不断提升,在国家层面明确了‘国家推动中央科学技术资源与地方需求紧密衔接,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在地方层面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在科技与产业方面“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张宓之说。

他补充解释,在区域协调层面,本次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体现了加强科技创新的区域协调,全面支持中西部科技创新水平的快速提升,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科技部战略规划司司长许倞此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十四五”期间,将着力打造科技创新主引擎,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增长极,形成主体功能明确、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创新布局。继续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布局建设区域创新中心,健全区域创新协调发展机制。

激发科研人员创造力

和现行法律一样,本次草案仍有一章内容关注科学技术人员。而且在总则中增加了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的内容,强调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具体来看,草案规定,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激励;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设置合理的评价周期,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作为科技创新的最关键因素,创新驱动的实质是人才驱动,人才在整个创新驱动、科技发展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是各项研究的主体。我国也把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作为科技工作的重点。

中科院院士、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王建宇告诉记者,对于科研人员来说,目前竞争性的经费偏多,稳定支持的部分偏少,可以增加稳定支持的部分,让这些科研工作者有更多固定的科研支出。

就在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公布,从7方面提出25条举措,为创新“松绑”,不仅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还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

8月19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表示,目前,科研项目资金用于“人”方面的支出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劳务费”,用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等,没有比例限制;另一项是“绩效支出”,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由单位在间接费用中统筹安排。但仍然存在间接费用比例偏低,激励作用有限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这次《若干意见》打出“组合拳”,激励科研人员干事创业。

欧文汉表示,这次改革在经费来源方面,做到“有钱可以发”。首要举措就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他介绍,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20%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15%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13%提高到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我们初步匡算,通过上述激励措施,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是前所未有的。”欧文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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