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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分配的国际经验比较

2021-09-24 15:49:58

作者:李奇霖    责编:张健

根据会议的表述,我们也就知道了后续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会是后续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制度了。因此再分配就是对初次分配的一次调整。二次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由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居民和企业等经济主体的初次分配收入需要向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税收,而政府则以此通过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方式对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分配格局进行在调整。对于二次分配,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到了要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要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指出,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在这一时期,如何发展国内经济,提高社会生产力成为了我国政策的核心。比如199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提出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要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下,中国经济快速腾飞。截至2017年末,中国GDP已经达到了78.7万亿人民币,人均GDP也达到了5.67万人民币,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的主要矛盾也开始出现变化。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背后是中国从“做蛋糕”到“分蛋糕”之间的变化。

到了2020年,我国已经实现了全面小康,贫困人口也已经全部脱贫。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开始越发的重视共同富裕,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都强调了要实现共同富裕。4月的政治局会议明确表示要制定促进共同富裕纲要,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8月习总书记再次提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那么应该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呢?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做好分蛋糕工作,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中国经济增长的红利。

此前的会议也明确提到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根据会议的表述,我们也就知道了后续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会是后续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制度了。

初次分配我们可以理解为按照生产要素分配,即按照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带来的效益进行分配,高贡献者高占比,低贡献者低占比。总的来说,初次分配整体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

此前,中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比较充裕,相对而言,资金、技术等就比较匮乏,产业结构整体也是偏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力的收入占比会低一些,而资金、技术等的占比则会高一些。

但是如果完全由市场根据要素效率等进行收入分配,很容易导致社会分化。因此再分配就是对初次分配的一次调整。

二次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由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居民和企业等经济主体的初次分配收入需要向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税收,而政府则以此通过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方式对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分配格局进行在调整。

三次分配则是对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一个额外补充。不同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有法律制度的约束,第三次分配主要依靠的是社会主体的道德水平,指居民或企业自发的通过慈善捐款的方式来对社会分配体系做一个补充。

在本文里,我们将目光放在二次分配上,梳理目前国内的制度以及海外各国在二次分配上的经验,并对后续中国应该如何进行相关实践提出一些建议。

对于二次分配,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到了要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要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那么税收制度在共同富裕中能够扮演怎么样的作用呢?中国后续税制又可以从哪些角度进行完善呢?

税收的再分配效应

税收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筹集财政收入的过程中,它可以改变居民收入的分布,其中又以居民的收入或财富为主要征税对象的直接税更是政府首先倚重的再分配政策工具,因此控制贫富差距、保证公平是税制设计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关于税收收入分配效应的检验方法,国外一般从税收的再分配效应和累进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税收的再分配效应衡量的是一国税制在收入分配公平化方面效果,体现的是国家税收的公平性。一般通过二次分配前后某一综合指标的差异衡量税收的再分配效应,而其中基尼系数又是最常用的指标。Musgrave和Thin于1948年提出了一种使用二次分配前后基尼系数之差衡量税收再分配效应的方法,称为MT指数。

其中和分别为一国二次分配之后和二次分配之前的基尼系数。如果MT指数为正,说明二次分配之后的基尼系数小于二次分配之前,税收使得居民的贫富差距缩小。反之,如果MT指数为负,说明二次分配之后的基尼系数大于二次分配之前,税收反而加剧了居民的贫富差距。

同时,MT指数的绝对值反映了税收调节的力度,MT指数的绝对值越大,表明税收对居民的贫富差距影响越大。在OECD国家中,二次分配都对居民贫富差距的缩小产生了正向影响,且影响的力度普遍较大。在二次分配前,爱尔兰、希腊、德国等国家的基尼系数均超过了0.5,经过税收分配后基尼系数可以回落至0.3及以下的水平。

税收的累进性是影响税收再分配效应的重要因素之一,税率随收入的上升而提高的税收为累进性税收,具有收入分配效应。反之则为累退性税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具有负效应。而税率与收入无关的税收为比例税收,对收入分配不产生任何影响。

国外将税收累进性的测量方法分为古典累进性测量法和现代累进性测量法,前者以Pigou于1928年提出的平均税率累进性(ARP)为代表,主要用于分析对于不同收入个体或群体的累进性;后者提供了测量税制累进性的单一综合指标,能够得到关于整体税制的累进性特征。本文使用的是Musgrave和Thin于1948年提出的累进性测量法,称为MTCP(Musgrave-Thin Coefficient of Progression),其界定的是二次分配之后收入分布平等系数与二次分配之前收入分布不平等系数的比率。

其中和分别为一国二次分配之后和二次分配之前的收入不平等系数。累进税的MTCP大于1,累退税的MTCP小于1。由对OECD国家的统计可以看出,各OECD国家二次分配的税收总体具有累进性,更加注重公平。

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

税收目前是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一般在80%以上。

我国现行的税收类型共有18项,具体按照征收对象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所得税(比如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比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产税(比如房产税)、行为目的税(比如船舶吨税)和资源税(比如环境保护税)五大类。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是最主要的税种,三者合计占比在70%左右。

除了这种分法,我们也可以按照税收能否转嫁将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不能转嫁,比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间接税则是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如消费税、增值税等。

这里我们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归为间接税,其他的则划分为直接税。按照这样的划分,2020年的时候,中国直接税的占比仅有45%左右,间接税的占比则在55%左右。

这里我们不妨对比一下中国与海外在税收结构等方面的情况。

从税收负担总规模上来看,一来我们可以看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从占比上看中国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并不低,2019年中国税收收入达到了15.4万亿,占GDP的比重达到了16%。横向对比其他国家,2019年,美国的占比是15.8%,韩国的占比是19.9%。从总量角度上看的话,中国的税收负担并不低。

不过如果从结构的角度来看的话,中国的税收结构与海外的税收结构具有较为明显的差距。从税收结构上来看,中国直接税的占比偏低。可以看到2020年的时候,中国直接税占比也不到50%,反观国外,美国直接税占税收的比重已经超过90%,韩国直接税的比例低一些,但是也超过了60%。

相比于直接税,间接税具有转嫁性。比如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间接税的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的纳税人虽然是企业,但是增值税往往会体现在商品的价格里面,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海外大部分国家主要对居民的财产和所得额进行征税(比如房产税等等),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发展中国家则是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征税,即以间接税为主要征收对象。

我们不妨对比一下中国和美国在税收类型上的区别。可以看到美国的税收结构以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为主要税种,其中个人所得税占比达到了49%,而中国个人所得税占比则仅有6%左右,远低于美国。

需要额外提及的是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和国内的社保类似,但是在美国是以税收的制度呈现的。美国社会保险税包括联邦保险税、铁路公司退职税、联邦失业税、个体业主税等税种,社会保险税收入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雇员退职安排等方面。和中国缴纳五险一金的方式类似,美国的社会保险税也是由个人和雇主同时缴纳的。

另外,从税收的承担主体角度来看,中国企业承担的压力会比个人更大。一方面目前流转税是中国主要的税收种类,占比在50%左右。而流转税的主要纳税主体就是企业。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的压力也不小,目前企业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在23%左右。而美国企业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仅有6%,日本的公司税占比会高一些达到了19%左右。

通过与海外一些国家在税收制度上的比较,以及政策在税收制度上的表态,我们认为后续为了推动共同富裕,税收制度后续的重点可以放在增加直接税的占比上。

目前,中国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这里很重要的一点是中国在财产税的征收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房产税等财产税发展缓慢。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以工资为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最高的累进税率已经达到了45%,但是拉开居民收入差距的除了工资之外,财产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财产的积累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更大。

从数据上看,2020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财产净收入达到了4627元,占比达到了10.6%,而农村居民财产净收入则仅有419元,占比也仅有2.4%。同时,农村居民的财产收入仅城镇居民的9%。

因此,后续加快推进财产税的征收,提高直接税收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是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式。当然除此之外,对于间接税也可以进行一些调整。本文我们主要把目光放在这么几点上

个人所得税

说到直接税,最相关的无疑就是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海外也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总的来说,海外个人所得税经历了从“分类课税——综合所得课税”的演变。目前,选择综合课税的国家会较多一些,这里我们不妨举几个例子,了解一下海外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3.1.美国在个人所得税上的实践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开征已有150余年的历史,早在1862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期间经历过多次重大改革,形成了现在相对成熟稳定的制度框架,不仅承担了调节贫富差距和稳定经济运行的功能,还对财政收入起到了显著的贡献作用。根据IMF的数据,2020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达到2.18万亿美元,占美国税收总收入的54.56%。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所得税,其主要特点是实行综合自主申报,采用先缴纳再申报最后退税的形式。首先根据税率预先缴纳上一年的税收,然后在4月15日之前完成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内容包括调整后总收入(AGI)、税收宽免、税收扣除和税收抵免额等内容。在通过申报表计算出纳税人应缴税费后,将超出应缴税费部分的退税额退还纳税人。因此,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费为:

税费=(调整后总收入-税收宽免-税收扣除)*税率-税收抵免

总的来说,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有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在纳税人的规定上。

美国将纳税人分为公民、居民和非居民三类。其中,公民是指出生地在美国且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居民是指享有永久居住权的人;非居民则是除了公民和居民以外的居民。

这三者在纳税上也有所区别,居民和公民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以个人或者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同时以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和美国境外的所得作为个人所得作为纳税所得。对于非居民,就只能以个人进行纳税申报,同样的也仅仅需要对于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作为纳税所得。

第二,征税依据。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界定十分宽泛。按照美国国内收入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一年内通过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都属于个人的总所得(GI),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其包括但不限于:(1)服务性补偿收入(服务费、佣金、额外福利等类似收入);(2)经营所得;(3)处理财产的利得收入;(4)利息收入;(5)租金;(6)特许权使用费;(7)股息;(8)赡养费和法院判决的配偶赔偿费;(9)年金;(10)人身和养老保险金;(11)养老金;(12)债务清偿所得;(13)合伙企业股份所得;(14)继承所得;(15)基金或不动产利息所得。在总所得的基础上扣除部分与所得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得到调整所得或调整后总收入(AGI),更能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第三,税率。

税率方面,个人所得税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且分级标准会根据当年物价水平而调整,同时会对纳税人不同的申报方式采取不同的税率。

(李奇霖为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红塔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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