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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收入群体倍增:到底有多重要,怎么才能实现?

2021-12-20 15:27:58

作者:刘世锦    责编:杨斐然

“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持续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到2035年“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

事关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为什么要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其重要意义是什么?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之所以重要,首先是因为,是否有足够规模且稳定的中等收入群体,与一个经济体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进入高收入社会相关。

2013年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研究发现,1960年的101个中等收入经济体,到2008年只有13个成为高收入经济体,87%的中等收入经济体在将近50年的时间跨度里,都无法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进入高收入阶段。

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多数是拉美国家,比如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也有马来西亚等亚洲国家。这些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就达到了中等收入水平,但此后几十年都无法跨越陷阱,稳定地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对这些国家而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万美元就像是一道魔咒难以跨越,有些曾经短暂跨越的后来还倒退回来。

与此形成鲜明比照的是采用“东亚模式”的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它们用了10年左右的时间就实现了从上中等收入经济体到高收入经济体的跃升。

观察这些国家的发展路径可以发现,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原因甚多,其中一个重要变量就是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没有形成足够规模且稳定的中等收入群体。而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过程中都保持了较低的收入差距。如果不能解决中等收入群体占主体的问题,也就无法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在中等收入社会向高收入社会跨越的过程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为何如此重要?

对中等收入社会向高收入社会的跨越期来说,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意义首先是增加消费需求,对经济持续增长注入新的动能。

这一时期经济增长已由高速转入中速,投资、出口对增长的重要性下降,消费和服务业逐步转为主导性增长力量。中等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相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更高,相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消费能力更强,能够成为扩大消费容量进而拉动增长非常重要的力量。

扩大收入群体,也意味着所对应的人群的人力资本水平和生产率水平的提高。这也就意味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扩大供给能力的必要途径。

由此可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对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而言,意义重大。

 

共富第二阶段需要倍增战略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

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多年中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共同富裕的第一阶段的话,那么,目前中国可以说已经进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第二阶段,就是说,尚未富起来的那部分人也要富起来,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第二阶段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都要大于第一阶段。尚未富起来的群体在人力资本、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上,总体弱于先富起来的群体,而且,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向前走或向后退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就是向后退的例证。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投资、出口对增长的拉动作用下降,消费和服务业逐步成为“十四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经济增长的重要结构性潜能。

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有必要提出一个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目标,在已有的4亿中等收入群体的基础上,再用10~15年的时间,推动这个群体再增加4亿~5亿人,最终达到8亿~9亿人,占到总人口的60%左右。由此,我们提出,今后10~15年时间,中等收入群体应力争实现数量上的倍增,收入结构逐渐向“橄榄形”转变。

提出并实施这一目标可以有如下一些考虑。

首先,中等收入群体倍增对扩大内需、提高生产率和社会政治稳定都是不可替代的,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和实现倍增的时间都具有重要意义。规模不足或时间拖后都将直接影响到经济增长速度和稳定性。对这一点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可能会付出全局性代价。

其次,提出目标本身就是有意义的,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而这正是中国的制度优势之所在。

 

在公平与效率的多种组合中寻找共富之路

收入差距过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过小,是一个国家跨越中等陷阱,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的重要障碍之一,这种较大的收入差距是如何形成的?

收入差距扩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要放到经济转型、制度变迁的架构下考量,并不存在简单的结论。

中国的收入差距扩大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推动的经济高速增长而出现并波动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逻辑和政策,也要在这一过程中加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的收入差距变化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2008年,收入差距逐步扩大。这一阶段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1978~1983年,收入差距并没有扩大,反而有所缩小。农村改革率先启动,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制的实施,带来了农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一度从1978年的2.6倍下降到1983年的1.8倍,并带动了全国收入差距的缩小。

第二个时期,是1984~1994年,出现了收入差距全面而持续的拉大。上世纪80年代中期,城镇的市场化改革启动,增长加快,而农村改革的第一波增长效应下降,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再次拉大,同时城市内部和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开始拉大。

第三个时期,是1995~1997年,收入差距出现了短期下降,主要是政府大幅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对农民收入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后随着涨价效应的减弱,收入差距又开始扩大,到2008年达到一个高位。世界银行专家估计1981年中国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31,到2008年上升到0.491。

第二阶段,2008年以后,收入差距高位徘徊或有所下降。全国收入差距出现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最新研究发现,城乡收入差距在全国收入差距中所占的比重从2007年的40%下降到2013年的15%。这一时期城乡收入差距趋于稳定,且某些时段有所回落,主要得益于如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持续转移,刘易斯拐点出现后农民工工资水平的上升,新农保、新农合、最低社会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的建立和完善等因素。

 

出现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差距的演变历程,可以引出两组重要概念。

一组是“增长型收入差距变动”和“衰退型收入差距变动”。所谓“增长型收入差距变动”,是指收入差距变动与经济增长同时发生,而且收入差距变动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因。这是一种包容性增长的情景,即各个阶层的收入均有增长,只是增速不同引起收入差距变动。

相反,“衰退型收入差距变动”是指收入差距变动与经济衰退同时发生。这里的衰退也可以区分为绝对衰退和相对衰退,前者是指经济规模的收缩或负增长,这种情况少有发生;后者则指经济增速虽然维持了正增长,但显著低于潜在增长率。

另一组概念是“增效型收入差距变动”与“减效型收入差距变动”。前者是指收入差距变动有利于提高效率,如资源由低效领域向高效领域的流动,通过改进激励机制降低成本、增加产出,通过创新拓展新的增长空间等。

而“减效型收入差距变动”则指收入差距变动带来效率下降,如腐败、行政性垄断引起的收入差距效应。增效型与减效型收入差距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区别是,前者创造社会财富,后者只是在转移社会财富。现实生活中,二者有时是同时发生的,如改革初期的双轨制,就是在提供部分市场激励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腐败。

把上述两组概念结合起来,就是形成多种组合。一种典型且较为理想的组合是增效型与增长型收入差距变动的组合,效率提升成为增长的主因,各个阶层收入都能增长,差距主要表现在增速的不同上,经济增速达到或非常接近潜在增长率。另一种比较极端的组合是减效型与绝对衰退型收入差距变动的组合,收入差距变动伴随的效率下降使经济处在收缩状态。

在这两种组合之间,还会看到诸多更接近现实的组合。增效型与减效型通常是同时并存,区别在于哪种类型居主导位置。一种典型情景是,尽管不同程度存在减效型因素,但增效型依然为主,经济增长接近潜在增长率水平。另一种情景是,减效型因素超过增效型因素,经济增长处在远离潜在增长率的相对衰退状态。

 

避免“劫富济贫”式的“共富”

应该如何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发展过程中不同发展类型所起到的作用?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新发展阶段,我们应该如何在认识这些深层原因或者规律的基础上,缩小收入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实现先富带动后富?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大体是属于增效型主导、经济增长接近潜在增长率水平的收入差距变动状态。改革开放初期,农村改革驱动了低收入阶层增效增收而使收入差距有所收缩。此后出现的收入差距扩大,大体上与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相对应,表明更多是增效型差距扩大在起作用。

减效型因素也普遍存在,如行政权力相关联的腐败、行政性行业垄断、不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基本公共服务分享不均,都不同程度地拉低了经济增长水平。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作为转型期的经济体,增效和减效有时是混在一起的,并非泾渭分明,如多种形态的双轨制。

经济增长过程中的收入差距变动是否具有规律可循,在学术界存有争议。一度流行的库兹涅茨曲线认为,随着经济增长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差距呈倒U型变化,即先低后高,达到某个峰值后,再由高到低。

但是这一假说的逻辑不甚清晰,也缺少实证基础。如果这样的倒U型变动确实存在,一种可能暗含的逻辑是,在现代增长过程的初期,处在高生产率部门的人群收入率先加快增长,在收入差距拉大的同时也推动了经济增长。但高生产率部门的人群收入达到一定高度后,增长将会减缓。如果此后低收入人群生产率提升,带动其收入增长相对加快,就会在收入差距缩小的同时,也为经济增长提供新的动力。

简单地说,第一阶段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会拉大全社会收入差距;第二阶段后富起来的另一部分人将缩小全社会的收入差距。这两个阶段均具有增效型带动增长型收入差距变动的特征。

不过,这种比较理想的格局并不具有必然性。另一种可能出现的情景是,第一阶段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增长乏力后,低收入人群无法提高生产率,难以启动后富起来的第二阶段。于是,经济可能陷入收入差距居高不下、增长相对衰退的状态。

还有一种可能的情景是,全面压制先富阶层,在“劫富”的同时,也使其不再具有增效积极性,这样收入差距有可能缩小,但无可避免地重蹈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加普遍贫穷的困境。

从这样的角度看,现阶段中国应当力争做到第一种情景,避免后两种情景。尽管出现第三种情景的可能性较小,但走回头路的社会基础亦不应低估。更具挑战性的是如何避免第二种情景。在此意义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性、紧迫性就更显而易见。

 

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形成一组新的发展空间和制度条件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现倍增,难点在哪里?

中等收入群体扩大、消费扩容,前提是能够实现收入增长,使这部分人由低收入行列跨入中等收入行列。不少人总是从增加低收入阶层消费意愿的角度分析如何通过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似乎低收入阶层消费水平低是由于他们不愿意消费。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实际,主要限制因素仍然是收入水平低。

低收入阶层增加收入可以有多种途径,比如通过再分配。但在总体和长期层面,低收入阶层增加收入并进入中等收入行列,主要应该靠他们自身创造财富能力的提升。

所以,在增长视角下,对有潜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那部分人来说,他们不仅是消费者,更重要的应当是生产者、创新者,并在这几种身份之间建立起可持续的循环。他们首先是生产者、创新者,创造出社会财富、提高收入水平,进而增加消费,并为下一轮的生产和创新营造条件。

但是,这样一种循环的形成和提升并非易事,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难度正在于此。已有的高收入和中等收入者,在既有的发展空间和制度约束下,显然最有条件抓住和利用提高收入水平机会,从而成为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

而较低收入人群,或潜在的中等收入人群,对既有发展空间和制度条件的分享可能性显然是偏低的,甚至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要跻身于中等收入阶层,就要打破既有的多个层面的约束,形成一组新的发展空间和制度条件。

二战以后工业化的历史经验表明,摆脱传统社会的低水平增长陷阱,启动现代增长进程是一场苦战,但与此后由中等收入阶段转向高收入阶段相比,似乎还要容易一些。如果把现代经济增长看成一个火箭发射入轨过程,摆脱传统社会低水平增长陷阱是一次启动,摆脱中等收入陷阱、成功转入高收入社会则是二次启动。二次启动的难度显然大于一次启动。

几十个经济体进入现代经济进程,而只有少数经济体跻身于高收入社会的事实,提供了有说服力的佐证。坦率地说,我们对二次启动的难度何在并不很清楚,而这也恰恰就是研究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难点和重点所在。

 

如何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现倍增,难点在哪里?

进入共同富裕第二阶段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战略和政策的核心是促进机会均等,着力提升低收入群体的人力资本,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人力资本差距,以增效带动增长的方式缩小收入差距。

一个简单的逻辑是,在剥去种种社会关系的外衣后,由于人们之间能力的差距所导致的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差距,应该远没有现实世界中所实际出现的差距那么大。如果能够创造一个人力资本公平发展、公平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人们的积极性、创造力普遍而充分地发挥出来,公平和效率就可以互为因果,在提升社会公平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

 

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目标的重点人群和路径是什么?

农村流动到城市工作的农民工人群,其市民化的过程将有力激发经济结构性潜能。下一步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战略,应以提升进城农民工人力资本为重点,采取多方面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力争在不长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对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城市落户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缩短负面清单。二是建设面向以农民工为主的安居房工程,降低建造成本,把安居房价格控制在与农民工购买力相适应的水平。三是与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提供安居房相配套,加快推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四是提供就业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吸收农民工就业。五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流转,增加农民工的财产性收入。六是促进机会公平,进一步打破不当行政性管制,给低收入阶层提供更多机会。七是各级政府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定期督查,确保落实。

此外,当前城镇潜在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庞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要做好保就业、稳收入、减负担等工作。保证就业整体稳定,注重民营企业发展,优化就业结构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强劳动力职业培训、转岗和再就业能力建设,提升劳动力的人力资本,推动工资性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教育、医疗和养老的支出比例,有效减轻低收入家庭抚养负担。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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