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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交易被强化监管,明确涨跌幅限制、准入要求

第一财经 2022-06-17 19:23:11 听新闻

作者:黄思瑜    责编:钟强

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准入要求。

可转债交易被强化监管,以进一步防范交易风险。

6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交易细则》),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交所同步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适当性通知》),自6月18日起实施。

上交所表示,《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的起草,旨在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炒作、维护可转债市场平稳运行,有关措施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正常发挥,不会减弱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

就内容要点来看,《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明确了可转债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的标准、新增特别标识,并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

明确涨跌幅限制

近年来,可转债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等,需要予以完善。

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针对可转债炒作等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安排,抑制可转债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为落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交所起草了《实施细则》,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可转债交易与转让以及投资者保护等相关制度。

《实施细则》共4章、46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交易与转让事项等方面作出规定。总体来看,相比现有可转债规则,本细则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是设置涨跌幅限制。鉴于可转债价格与正股的联动性,为防范可转债偏离正股炒作,《实施细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首日实行+57.3%和-43.3%的涨跌幅,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同时,为防止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可转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明确上市首日继续采用盘中临时停牌和“价格笼子”机制。

二是增加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实施细则》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并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新增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可转债交易特点,并配合本次机制调整,《实施细则》新增了3类异常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针对性,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四是提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实施细则》对可转债这一品种专门提出适当性规定,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五是新增特别标识。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是根据债券交易规则对相关术语进行调整,如“竞价交易”改为“匹配成交”。

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准入要求

根据《适当性通知》,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其中,《适当性通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在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基础上,设置新老划断安排,强化投资者保护,也确保存量投资者继续参与不受影响。

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会员应当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前,会员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办理可转债权限开通,确保投资者权利不受影响。”上交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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