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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高质量发展,法治化建设开启新篇章

第一财经 2022-09-09 12:08:19

作者:齐琦    责编:国子昂

9月6日,2022中国(郑州)国际期货论坛于线上举行。在当日下午的“期货法治建设论坛”上,来自监管机构、交易所、高校、期货公司、律师事务所等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期货和衍生品法》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带来的制度红利。

会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陈黎君表示,在全行业全系统深入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之时,深入研讨期货法治建设,谋划期货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正当其时。

郑商所副总经理王晓明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和实施,补齐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短板”,将为市场带来更强劲的发展动能、更良好的发展机遇。

“值得注意的是,《期货和衍生品法》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立法目的,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在三十余年实践中形成的成熟风控制度通过法律方式确立下来,并从严打击违法交易行为,为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王晓明强调。

补齐“短板”,行业新法带来制度红利

8月1日,《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施行。回顾近30年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历程,法治建设贯穿始终。

会上,陈黎君回顾了期货市场的法治化发展进程,据介绍,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期货市场试点初期,河南省、上海市、广东省等省(直辖市)就出台了期货市场地方性法规或者是政府规章,先行探索期货市场的法治化。期货市场“清理整顿”阶段,国务院出台了10余件行政法规性政策文件,客观上开启了期货市场全国层面的法治化进程。

1999年,国务院出台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2012年,结合期货市场发展和开放的需要进行了两次修订。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明确操纵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行为及其刑事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期货纠纷审判的司法解释,确定民事裁判标准。中国证监会也持续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方面做好期货法立法工作,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期货和衍生品法》,这标志着期货市场法治化进程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王晓明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将“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确立为立法宗旨,明确了“发现价格、管理风险和配置资源”的三大功能,并提出鼓励套期保值、推动农产品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等内容。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认可和期待,也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对于未来期货市场的法治工作实践,陈黎君也提出了三条具体经验。首先是期货市场法治化始终要以构建和完善服务国民经济的体制机制为目标。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期货市场一切制度设计都应以服务国民经济、服务社会作为圭臬。

其次是期货市场法治化要充分考虑期货市场的全球特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结合自身市场的特征和发展阶段,科学合理地设计产品、交易、风控以及跨境监管等制度。此外,期货市场的法治化应高度重视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应当始终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期货市场法治化的底线。

王晓明也表示,郑商所将充分发挥《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推动市场改革、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聚焦服务实体经济主线,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要,持续丰富和完善产品供给;大力发展场外衍生品和期现结合业务,推动场内外协调发展;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稳妥审慎推进QFII/RQFII参与,研究引入境外特殊参与者,进一步提升高质量对外开放水平;持续做好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各项工作,扎实做好交易者保护工作;持续丰富监管工具箱,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郑州期货市场平稳运行。

厘清法律边界,统筹场内、场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协调发展

对于《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诸多亮点,王晓明会上提到,包括补足了中央对手方、结算最终性、单一协议原则、终止净额结算等相关金融、民事基本制度;将期货品种上市机制修改为注册制,鼓励市场创新,释放市场活力;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了调整范围,将单一协议原则、终止净额结算、履约保障、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的基础制度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下来;设“期货交易者”专章,规定了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和交易者分类制度,突出强调普通投资者权益保护等。

值得一提的是,《期货和衍生品法》建立了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律框架。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表示“在《期货和衍生品法》中,有关期货的各项法律制度相对成熟,而涉及场外衍生品的规定则具有一定创新性。通过本次立法很好解决了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与民商法基础性制度冲突等问题”。

“《期货和衍生品法》采取统合立法模式,统筹场内、场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协调发展,明确界定期货和衍生品的结构性关系,把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纳入同一部法律。这有利于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统一的法律制度保障,消除市场分割格局,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协调发展奠定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在会上表示。

从具体实践方面来看,刘燕认为衍生品本质上属于当前订约、未来履行的合同,且合同本身有盈亏,可定价、可转让且便于转让。如何防范对手方履约风险,就成为法律规则的主要任务。

且过去场外衍生品交易模式和传统民商法制度之间实际上存在一定冲突,包括单一协议原则和《企业破产法》下管理人选择权之间的冲突,(终止)净额结算与合同法有关终止与解除规则的冲突,以及质押和转让所有权等履约保障与传统担保法中有关担保形式的冲突,特别是转让所有权,即使是参照民法中的让与担保,也是很难操作的。

刘燕认为,随着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可以预见到衍生品市场未来快速发展的轨道。在这样的背景下,《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了调整范围,明确规定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履约保障、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的基础制度,解决了当下最大的法律不确定性,将对国内乃至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推进交易国际化,高水平落实“引进来”和“走出去”

《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引进来”、“走出去”的制度安排和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我国在探索期货市场发展道路过程中,始终坚持国际化与本地化相结合的思想。《期货和衍生品法》不仅是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高质量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也是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的最佳结合,充分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立法追求,明确了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叶林介绍称,在《期货和衍生品法》起草过程中,立法机关一方面通过科研立项、专题研究等方式,不断总结境外期货立法的经验,并仔细对比境内外期货市场的异同,借鉴境外期货市场的良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始终关注我国国情,强调立足于本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而不是照搬国外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总结并发展了诸多新制度。

在叶林强调,需要看到的是,国外场外衍生品交易规模远大于场内交易规模。“国外对于场外衍生品交易最初采用自律监管模式,目前正在向加强监管方向发展,但监管方式和强度需要与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相呼应,需要不断实践和总结。”叶林介绍,为反映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发展需求,国内立法机关仅就其中的主要规则要点作出规定,明确了若干基本规则的地位,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未来将持续完善具体规则。

叶林表示,今后《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实施中,将继续关注国际经验,持续总结中国实践,不断推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国际化,高水平落实“走出去、引进来”的发展战略,丰富中国方案的内容。

此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中金所法律事务部总监张啸尘会上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从市场主体的功能出发,在结构安排上,将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分别独章进行规定,为未来市场主体组织的多元化发展预留了空间,体现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具体来说,《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交易场所的制度支持方面,首先是明确了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相衔接的监管机制,强化了期货交易场所一线监管职责,《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责,夯实了我国期货市场“五位一体”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有效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其次规定了期货、期权品种上市实行注册制,增强期货交易场所创新动力;此外,还完善了期货交易相关制度,全面维护期货交易秩序,保证期货交易场所稳健运行。

司法裁判机关方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综合室主任钟莉在论坛上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准确深入全面有效的法律实施与法律的制定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实施不仅体现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的立、改、废、释等方面,对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与完善也迫在眉睫。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亮点之一在于规定了涉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法规的相关规定,《期货和衍生品法》秉持国际化发展理念,既注重保持我国制度的特色,又注重与国际上的通行惯例接轨。”钟莉表示,针对这一立法亮点,在期货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也要充分注重与国际接轨以及与立法原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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