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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正确开启方式——从反垄断视角展开

第一财经 2022-12-06 13:53:44

作者:翟巍    责编:张健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鉴于短视频平台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的“双刃剑”影响,因而监管机关、平台企业和社会公众需要合力解决的关键性议题是:如何在短视频领域正确开启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使公共基础设施平台承担更大社会责任,从而营造有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绿色、健康、可控的短视频空间。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在短视频领域,如何正确开启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营造有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绿色、健康、可控的短视频空间,这是监管机关、平台企业和社会公众需要合力解决的关键性议题。鉴于当前各主要短视频平台的市场份额相对集中,对其监管也涉及到反垄断议题。

一、短视频平台对未成年人成长发挥“双刃剑”作用

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双刃剑”影响受到关注。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对未成年人教育发挥正面效应。例如,许多家长将短视频平台作为辅助未成年人学习的工具,还利用其激发未成年人的创造热情。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短视频和网络游戏一样,也有可能导致沉迷,因而短视频平台和网络游戏平台的运营者都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它们应当在平台规则和技术层面设置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在短视频领域,还是在网络游戏领域,大型平台企业几乎都根据监管要求设置了青少年保护模式。

因此,在未成年人教育和成长过程中,短视频和网络游戏一样并非洪水猛兽。如果短视频平台能够使用平台规则、技术手段,既确保未成年人不会逃避家长监管,以致刷屏沉迷,又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绿色健康的内容,那么短视频平台将对未成年人成长发挥非常正面的效应。具体来说,它既可以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教育信息,又可以激发未成年人的创造、创新热情。

二、公共基础设施平台需要承担更大社会责任

在我国短视频领域,视频号、快手、抖音等是主要的短视频平台。其中,由于视频号内嵌于国内最大社交媒体微信平台内,并且其用户规模最为庞大,所以视频号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受到重点关注。近期社会公众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是否应当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拆分微信与视频号”。虽然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存在争锋相对的两派观点,但是社会公众形成共识性的观点是,以微信平台为代表的超级数字平台的体量越大,影响面越广,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越大。

从域内外反垄断视角分析,微信平台、脸书平台都是具有“守门人”特征的超级社交媒体平台。它们的运营者将旗下短视频产品嵌入平台系统中,这本来就可能触发双轮、多轮垄断问题。进一步来说,在微信平台这一庞大的数字生态系统中,不仅有作为微信基础服务的即时通信服务,而且有视频号等附着于微信的各类增值产品。迄今为止,全国约有12亿个人用户使用微信即时通信服务,它在社会公众的日常通信领域已经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家长与未成年人常常通过微信平台与学校沟通信息。因此,微信平台应当被视为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

然而,由于未成年人高频使用这一公共基础设施,这客观上也产生未成年人规避家长监管,沉迷嵌入微信平台内部视频号的风险。如果视频号存在的不良内容未被及时发现和清除,那么它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造成的危险将进一步加剧。特别是,目前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用户开启青少年模式后已无法使用添加好友、聊天等社交功能,内嵌于微信的视频号却未实施全面限制。据媒体报道,即使开启了青少年模式,微信用户依然可以正常聊天、加群、使用朋友圈,并且开始观看好友在聊天和朋友圈中分享的视频号非青少年内容。

正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微信平台是跨平台通信工具,它构成集合了多种服务的综合性互联网应用平台。由于微信平台运营者具有显著的互联网“守门人”特征,因而其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也是“守土有责”。这一运营者既然获取了公共基础设施带来的巨大流量红利,它也有必要承担起其更大社会责任。进一步来说,微信平台运营者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在具有公益属性的即时通信服务与具有商业增值属性的视频号等产品之间设置“防火墙”,以防止未成年人逃避家长监管而沉迷于视频号内容。在设置“防火墙”的具体操作方式上,微信平台运营者可以通过拆分公益属性服务和附着于公益属性服务的增值产品的方式,让视频号的青少年保护与其他主流短视频产品相一致,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设置“安全阀”和“保险栓”。

三、功能性拆分微信与视频号——一个可能的选项

是否功能性拆分微信与视频号,本质上是个跨部门法问题,这需要监管机关依据反垄断法和行业监管法律,综合各类因素做出最终判断。

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一个平台企业在其社交媒体系统中植入短视频产品,这属于“导引流量”的商业模式。不过,在此基础上,如果这个平台企业所属的社交媒体平台已经构成对社会公众生活具有极高渗透率的公共基础设施,而且它的短视频产品和平台的嵌合不利于防止未成年人刷屏上瘾,那么这个平台企业就是对需要其社交媒体服务的用户附加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从互联网行业监管角度分析,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和一般商业性服务的监管要求泾渭分明。由于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用户数量远超一般商业性服务,并且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用户包含未成年人等各类弱势群体,因此,对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置了更高的监管标准。如果在一个平台生态系统中,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和一般商业性服务相互混同,以致于未成年人可能利用这种混同情形,逃避公共基础设施服务领域中未成年人保护模式的监管,而越界和过度使用一般性商业服务,那么在这一情形下,拆分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和一般性商业服务就是可行的监管选择。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从法律层面分析,拆分社交媒体平台和短视频产品的行为具有可能性与可行性。国内有反对拆分方观点认为,视频号只是微信系统的一项功能,因而两者不应当被拆分。这一论点其实属于老生常谈,早已被过往法律实践所否定。例如,在本世纪初美国微软公司垄断案中,微软公司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Windows中强制捆绑销售浏览器软件Internet Explorer,被认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微软公司曾经抗辩认为,Internet Explorer并不是一个“产品”,而是一个可以添加到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Windows中的“功能”,而美国联邦司法部并未认同微软公司这一解释。最终微软公司被迫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矫正了它被指控的垄断行为。

综上所述,短视频平台是以信息传播和内容创作为启动力的新型数字平台。通过监管机关、平台企业、社会公众三方形成的合力,可以在短视频领域趋利避害,为未成年人营造绿色、健康、可控的短视频内容空间,从而推进和完善短视频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在这一情形下,不但可以防范短视频平台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的负面效应,而且能够强化短视频平台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的正面效应。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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