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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防范金融风险,法治建设还需补四个“缺”

第一财经 2022-12-28 22:05:16

作者:一财评论员    责编:谢涓

金融领域法律体系建设方面,仍然“有缺”可补。

《金融稳定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在金融领域立法方面又一重大举措。

草案主要的规定涉及建立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分工和后备资金来源,充实金融风险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

近年来,我国在金融立法工作方面稳步推进,形成了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的金融基础法律性体系。在这个体系下,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日渐完善。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风险整体收敛的重要基础。

但在金融领域法律体系建设方面,仍然有“缺”可补。

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层面,从而形成更加完整的法律体系,这是需要补上的第一个“缺”。

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还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要补的第二个“缺”,就是在立法方面走在前,面对新问题,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本月中旬,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撰文指出: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使金融业态、风险形态、传导路径和安全边界发生重大变化;数据安全、反垄断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健运行成为新的关注重点,监管科技手段与行业数字化水平的差距凸显。

今年4月,央行发布《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时指出,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建立权威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要补上的第三个“缺”,就是加强对造成金融风险的问责处罚体系建设,被处罚的主体包括市场主体,也包括公职人员。

现在,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较大程度的规范,今后,对公职人员在相关领域的失职渎职行为,也要依法给予处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其中包括: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金融风险或者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对重大金融风险形成负有直接责任的;不积极主动化解风险,未及时实施处置措施,贻误时机导致风险蔓延的。

对公职人员来说,这些都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压线,也是《金融稳定法》将来出台后规范的重要方面。

要补上的第四个“缺”,就是要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上述法律《草案》称,今后将明确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但这个基金最好不用,或者少用,而是用市场化的手段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恪守契约精神,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严肃市场纪律。

总之,《金融稳定法(草案)》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反映出国家对金融稳定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表现在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分工和后备资金来源,充实金融风险处置措施等方面。但这些都需要金融业在过去高速发展的基础上进行“补缺”,以更完善的法律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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