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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修订四大信贷管理制度:个人经营贷挪用至楼市、借款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财经 2023-01-07 16:07:43 听新闻

作者:杜川    责编:徐燕燕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日前,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下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

2009年至2010年,原银监会出台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而形成了我国信贷管理制度基本框架。执行十余年来,在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相关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表示,随着形势发展变化,“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部分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的实践。因此,对相关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信贷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并将一些“暂行办法”升级为“办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进行调整

从主要修订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根据信贷业务实际,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对象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优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提高受托支付执行的有效性。三是根据新型业务场景,调整业务办理方式,支持应用大数据、非现场技术,开展贷款调查和管理。其中,对于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上述小微企业包括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获得贷款融资的小微企业。四是提升贷款办理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进一步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五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优化贷款结构。六是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据悉,本次修订重点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出发点,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为关键点,研究解决市场反应较为迫切的有关问题,并根据市场发展的新情况和新变化,调整政策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对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进行了哪些调整。比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同时,对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办理的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再比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个人经营贷挪用于房地产,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次修订对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此外,对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要求也进行了修订。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根据“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关于贷款资金挪用行为,“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近年来,信贷资金挪用至股市、楼市情况增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此外,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本次修订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从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此次修订总体上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吸收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诉求(如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及时反映金融科技对信贷流程和场景的影响(如明确视频面谈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从而使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更好地契合融资实际,更好地支持良性金融创新,进而助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董希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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