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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宏观经济及税收政策展望

第一财经 2023-02-20 17:34:30

作者:安永EY    责编:张健

另一方面,中国税务机关一直重视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管理。2. 税收立法 中国目前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立法,余下以下6个税种尚未立法: ►增值税:2022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3]。►房产税: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及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但预计2023年可能不会有重大进展。3.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全球最低税发展近况 截至目前,双支柱方案已经得到了包容性框架141个成员中绝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其中包括中国[7]。

继2022年10月召开“二十大”之后,中国在2022年年末的一系列高层会议[1]上披露了2023年中国经济工作的重点部署。2023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以“稳”为主,逐步推动经济复苏。预计国内消费将成为拉动经济回升的主要力量。另外,今年也可能会迎来一些有助整体经济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发布的最新一期经济展望报告[2]中预测2023年全球经济增长将大幅放缓,该预测也与中国政府设定的经济增长目标相契合。

最近10年消费、投资、出口对GDP的贡献率和增长拉动(百分比)

中国宏观经济发展重点部署如下:

► 财政

  • 更加精准、具有针对性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

  • 加大科技攻关、生态环保、基本民生、区域协调等重点领域投入

► 货币

  • 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基础设施、普惠小微等领域

  • 支持房地产开发商的合理融资需求

► 产业

  • 升级传统产业,重点在产业链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零部件薄弱环节

  •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绿色低碳、量子计算等)

► 吸引外资

  • 扩大市场准入,特别是加大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开放力度

  • 加大知识产权和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 积极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议

► 科技

  • 着力研发自主可控的核心技术

  • 加强人才吸引支持政策 

► 就业

  • 青年就业将是“稳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税收政策发展趋势要点

1. 扩大内需相关涉税政策

 

► 更加精准的税收制度,调节税收来源分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合理调节高收入群体

  • 健全直接税体系

  • 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

► 促进中高端消费、推动免税业发展

► 完善关税等政策以支持外贸发展

► 扩大税收协定网络

中国的财税政策将从减税降费转为更偏向于直接拉动内需增长。部分疫情期间的税费优惠政策,可能在2023年予以延期或优化,敬请留意。

另一方面,中国税务机关一直重视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管理。在此,也提请相关人士留意相关涉税规定,确保税务合规。

2. 税收立法

中国目前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立法,余下以下6个税种尚未立法:

► 增值税:2022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3]。较之于现行条例,整体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对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

► 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4]已于2020年1月2日结束意见征集。

►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5]已于2019年8月15日结束意见征集。

► 关税: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6]曾提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税法草案,具体信息有待官方进一步公布。

► 房产税:“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及“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但预计2023年可能不会有重大进展。

► 城镇土地使用税:官方暂未披露相关立法信息。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5年结束意见征集,2023年是否会有进展仍未可知。

3.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全球最低税发展近况

截至目前,“双支柱”方案已经得到了包容性框架141个成员中绝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其中包括中国[7]。“双支柱”方案的“支柱二”设定了全球最低税,确保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收入至少按照商定的最低税率(15%)缴税。2022年2月2日,包容性框架发布《达成共识的支柱二GloBE规则征管指南》[8]以协助各管辖区实施最低税制度。

截至目前,部分管辖区已经对实施全球最低税做出了积极回应(要点参见下表)。其中,中国内地于2023年1月18日就《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7日[9]。

部分管辖区对实施全球最低税的回应:

4. 税务稽查

中国税务机关一直以来会根据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需求和行业的特定情况针对特定行业开展税务稽查活动,同时也会根据实时的申报情况和管理需求予以随机抽查。过去两三年以来,我们看到的被稽查涉及的行业曾涵盖房地产、建筑工程、汽车销售、医药、贸易、投资、科技等领域。到目前为止,尚无更新的稽查行业对象对社会公布。

此外,“三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没有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10])预计仍是今年稽查关注重点。

在转让定价方面,中国税务机关较为关注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盈利能力低下、跨境大额支付、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费用,还有重大公司间交易持续亏损等情况。

另外,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15%税率),税务机关一直对相关企业予以后续监管,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任何违规情况可能会导致罚金和滞纳金。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的“金税工程”四期的分步上线,中国税收征管电子化的能力也不断加强,税务稽查目标的确定方式也在不断变化中,利用大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来确定风险点从而确定税务稽查的行业和企业应该是越来越成为主流。也因此,企业除了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定期公布特定稽查重点行业外,更应关注自己管理申报系统以及相关文档的风险管理。

二、支持外商投资相关措施

1. 吸引外资方面迎来进一步开放

外商投资一直是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因素之一,中国一直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据官方数据显示,中国外商直接投资(FDI)在过去10年呈稳步增长,2021年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1.1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4.9%(折合1,734.8亿美元,同比增长20.2%)[12]。2022年,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2,326.8亿元人民币,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6.3%(折合1,891.3亿美元,增长8%)[13]。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FDI)(2012-2022) 

2023年,中国将加大现代服务业开放力度,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预计将先行迎来扩大开放[14]。另外根据“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也将有序开放。预计与以往一样,在自贸区先行先试继而向全国范围推广。

值得关注的是,继北京、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之后,近期国务院批复将试点范围扩大至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6个城市[15]。2023年1月10日,商务部发布了沈阳等6个城市的具体试点方案。

2. 简化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享受程序

a. 再投资递延纳税

当前,境外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投资于非禁止类项目和领域,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16]。境外投资者需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提交资料,利润分配企业按规定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为鼓励外商再投资,中国在发改外资[2022]1586号文件(“1586号文”)[17]中提出将进一步优化优惠办理流程,便利境外投资者享受政策。具体细节,有待公布。

b. 外资研发中心进出口税收优惠

根据现行政策[18],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尽管各地在享受优惠的相关程序方面有所差异。但一般而言,要享受该优惠政策,按以下流程:

  1. 企业申报;

  2.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3. 省级商务部门联合财税部门、海关进行审核,并公布名单。

对于获得享受优惠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后续还将开展复核(一般两年一次)。

目前各地对核定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的频次和期限有所不同,比如厦门每年开展两次核定工作,每次从申报到发布名单结果耗时约两个月的时间[19];上海为每年一次,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20]。

1586号文提出要简化核定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是否会从中央层面对核定的频次、时间等做出统一的规定,尚待明确。

3. 其他支持政策

中国将进一步深化改革,简化管理程序,并优化营商环境,也鼓励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商投资和再投资等。近期,已有部分地区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政策,例如苏州对符合条件的外商再投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21]。预计将有更多地区出台支持政策。

三、结语

2023年,中国将着力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此外,可以看出,中国始终坚持高水平开放的基本国策。综合而言,随着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和有力支持措施的实施,中国的巨大市场对外资依旧保持较强的吸引力。

预计将会出台细则,落实宏观指引。我们也将继续留意,为您带来更新消息。

 注:

1.http://www.gov.cn/xinwen/2022-12/16/content_5732408.htm

2.OECD (2022), OECD Economic Outlook, Volume 2022 Issue 2: Preliminary version, No. 112,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s://doi.org/10.1787/f6da2159-en.

3.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2/7e9c45995dc9435fbbed6b36edf17f46.shtml

4.http://www.gov.cn/xinwen/2019-12/04/content_5458247.htm

5.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810961/c5136578/content.html

6.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7/14/content_5700974.htm

7.https://www.oecd.org/tax/beps/

8.https://www.oecd.org/tax/beps/agreed-administrative-guidance-for-the-pillar-two-globe-rules.pdf

9.https://www.casc.org.cn/2023/0119/237707.shtml

10.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159465/content.html

11.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下同

12.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xwfb/xwsjfzr/202201/20220103236797.shtml

13.http://de.mofcom.gov.cn/article/ywzx/202301/20230103379884.shtml

14.http://www.gov.cn/xinwen/2022-12/19/content_5732626.htm

15.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12/20/content_5732723.htm

16.财税[2018]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53号

17.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tz/202210/20221003360524.shtml

18.财关税[2021]23号

19.厦商务规[2021]4号

20.沪商促进[2021]187号

21.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2/10/25/art_33718_10642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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