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将互联网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费用纳入医保结算体系的建议,国家医保局日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服务价格政策,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保部门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如果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可纳入医保支付。
国家医保局表示,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如果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经相应备案程序后,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关于规范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收费行为,国家医保局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保部门制定。患者接受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中,如果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国家医保局已将“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明细、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门诊病历等信息,纳入智能监控范围,并加强对“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和审核,实现基金监管向大数据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智能监控转变。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地方各级公安、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号贩子”“黑救护”“黑护工”情况以及涉医谣言和恶意炒作等进行摸排。
针对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等重点执业活动,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
此次任务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第510次飞行。
持续加大投资布局力度,深化创新项目合作对接,努力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健康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