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卢志强、刘晓勇、赵英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相关事项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所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董事长卢志强,信息披露负责人刘晓勇、赵英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关于对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卢志强、刘晓勇、赵英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61号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卢志强、刘晓勇、赵英伟:
经查,你公司存在相关事项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所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你公司董事长卢志强,信息披露负责人刘晓勇、赵英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2月26日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2月26日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卢志强、刘晓勇、赵英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你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三会文件内容不完整、相关审批决策文件不完整或不规范、相关决议未对关联交易公允性进行说明、委托投资关联交易内控缺失等问题。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严格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2月26日证监会令第180号)等相关规定,切实强化合规意识,强化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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