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据国家医保局网站消息,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
通知称,为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协同优化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相关政策,现对医保药品目录外的新冠治疗药品实施价格风险分类提示,分为A、B、C三类。
A类药品,是指按照《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行首发报价或评估调整,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药品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的新冠治疗药品。
B类药品,是指按《指引》进行首发报价或评估调整,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药品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大的新冠治疗药品。
C类药品,指未按照《指引》完整进行首发报价或评估调整,以及评估结果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新冠治疗药品。
自2023年4月1日起,对于A类药品,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绿色,引导采购单位优先采购。
已挂网新冠治疗药品于4月1日前进行首轮价格评估,企业按《指引》要求补充完善材料,提交价格调整承诺,调整后价格符合条件的纳入A类管理,其他按B类或C类管理。
多款药品单片价格在0.10元以下。
《实施细则》以《工作办法》为主要框架,吸收本市既往食品药品领域行刑衔接、涉刑案件检验评估认定制度设置,借鉴其他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措施,固化本市药品领域行刑衔接领域经验做法,明确本市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间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原则与举措。
当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中仍然存在较多痛点难点,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全民医保制度来加以解决。
《续约规则》提出对达到8年的谈判药纳入常规目录管理;对未达8年的谈判药,连续协议期达到或超过4年的品种以简易方式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触发降价的,降幅减半。
国家医保局指导地方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本满足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参保人员就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