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改善育龄女性就业环境推动三孩政策落地的建议》,国家卫健委官网日前公开相关答复。
国家卫健委表示,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决定》明确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考虑育龄职工育儿困难,根据生产安排需要,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更好地支持和帮助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
国家卫健委介绍,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在生育津贴方面,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总体来看,目前所有妇女生育医疗费用均有相应的政策安排予以保障。就业女性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报销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
国家卫健委表示,需要说明的是,生育津贴的功能是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替代性工资收入,用以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减轻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并不是对生育女职工发放的生育补贴。
国家卫健委还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方面,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抓好《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完善配套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资金困难是基层缺药的突出原因
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国家卫健委多措并举,推进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2024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一政策不仅在经济支持、教育和住房等多方面提供了多维度的生育支持,也勾勒出一幅具有前瞻性的社会优化蓝图。然而,政策的落实仍面临诸多挑战,包括经济资源有限、执行可操作性难题、以及城乡资源不均衡等。要破解这些障碍,需要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共同努力,以确保政策真正落地,惠及广大家庭。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在生育服务,育幼服务,教育、住房等方面做出任务部署。
中信证券:预计后续将有效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