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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促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丨法经兵言

第一财经 2023-07-03 21:09:50 听新闻

作者:陈兵    责编:黄宾

鉴于人工智能发展带来了市场主体资格、地位及结构的改变,市场规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需做出相应调整。

近日,欧盟议会投票通过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禁止实时面部识别,并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提出了新的透明度要求。预计该法案将在今年年底获得最终批准,随后是企业和组织适应的宽限期,通常约为两年。

无独有偶,今年4月11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监管被提上日程。

规则制定对人工智能发展至关重要

近年来,人工智能算法技术不断迭代升级,尤其是训练模型和转换模型的不断改进赋予了人工智能强大的学习能力,使其不再局限于对数据进行分类或决策,而是可以通过训练生成的语言模板规则,根据用户提出的指令即可生成灵活且真实的内容,甚至能够实现高质量的内容创作,即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不再是存在于科幻小说中的虚幻的事物。智能汽车、智慧医疗、智能司法、智能家居等应用场景的出现,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出现,打破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的印象,让人们看到了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在多领域应用的巨大前景和无限可能,但也带来了算法歧视、数据泄露、技术垄断等风险和挑战。

实践中伴随人工智能技术及应用的发展,新型竞争行为与模式不断涌现,譬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与限制排除竞争,尤其是滥用知识产权垄断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如何把握激励创新竞争与规制违法竞争间的界限,正成为人工智能场景下规范创新与创新规制面临的难题。此外,由于传统法律规制体系偏向于对行为的事中事后规制,在面对基于数据自主学习和算法优化所带来的预设竞争和引诱行为,现行法律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亟待因应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新变化,探寻科学合理的竞争法治方案。

在人工智能发展的过程中,除科技创新层面的竞争外,还需高度重视规则制定与实施对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影响,规则侧的竞争同等重要,甚至超过了科技本身的竞争,规则将为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廓清边界和指明方向。

中国相关立法情况

我国近年来高度重视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法治建设,特别是在数字领域的立法上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人工智能法》草案预备于今年年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无疑将有助于更好应对来自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与应用的挑战。

细数近年来与人工智能发展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等活动,发现其主要聚焦于人工智能核心要素的数据竞争治理方面,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对待发展人工智能的基本态度,即关注人工智能发展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推进。譬如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互联网专条,意味着经营者不得利用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新时代技术特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作出了细化规定,有助于规范流量劫持、妨碍干扰、恶意不兼容、屏蔽广告、“二选一”、数据爬取、数据“杀熟”等基于人工智能为底层技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2年8月1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在总则部分增加第9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章第22条第2款增加了对数字(平台)经济具体要素的规制,这些条款的写入,被认为是对数字经济下平台利用数据与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等实施违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积极响应。

同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范治理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其中第4条规定“国家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这一草案获得正式通过,也将会对人工智能发展中相关具体要素,譬如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等产生重要影响,值得持续关注。

在此基础上,以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指引,以大数据战略、人工智能发展等相关政策为指导,分析概括人工智能场景下新型竞争行为与模式的主要类型及特点,探究新型竞争行为与模式对市场规制法律运行带来的挑战,已成为当下规范和支持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亟待回应的问题。

人工智能政策法规亟待完善

实践中鉴于人工智能发展带来了市场主体资格、地位及结构的改变,市场规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需做出相应调整。

首先,人工智能的出现,为市场竞争注入了新要素。在人工智能算法的加持下,区块链、云计算、工业互联网、机器学习等相关技术在市场中的应用更加广泛,甚至成为了某些行业中平台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技术,因此在科学研判人工智能面临的具体风险和治理挑战前,还需厘清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概念,以及支撑人工智能的核心要素。

其次,聚焦不断涌现的新型竞争行为与模式。譬如,人工智能算法通过自主定价系统造成价格歧视,还有部分企业会通过域名劫持和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其他企业的流量和数据等。因此,为确保人工智能经济业态能够健康发展,就必须对人工智能时代市场竞争形态的转变有更清晰的认识,识别新型竞争行为的类型与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再次,面对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新风险和新挑战,在立法方面,我国先后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本法。在此基础上,聚焦重点行业、新兴技术的数据安全相关政策与司法解释也于2021年密集出台,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在司法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在给我国司法带来挑战的同时,也推动着司法智能化的变革和发展;在执法方面,我国对平台企业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各类行为施行“敏捷、精准、持续、规范”的常态化监管。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虽然我国因应人工智能发展在相关制度供给及实践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人工智能技术及其相关应用对现行法律规制系统带来颠覆性影响,在治理理念、治理体系、具体司法以及执法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及应用存在跨领域、跨行业等特征,这也对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立法、司法及监管执法的体制机制等提出了新要求。

最后,传统的“先发展,后治理”模式在人工智能场景下面临巨大挑战。建议在人工智能发展中必须尽快搭建科学合理且具有适度超前性的法律系统,以便实现创新激励与公平竞争间的高效互促,需加强科学立法、公平执法、公正司法,围绕数据和算法算力的治理来寻求契合人工智能发展的法治建设切入点与着力点。譬如,人工智能发展在头部企业与中小企业间不断加深的数据与算法算力壁垒,很可能抑制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但也不能以保护中小企业创新之名,来不当损害头部企业的正当利益,为此,亟须平衡公平竞争与创新保护之间的可持续发展关系。

聚焦当下,放眼未来。我国虽然具有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良好基础,但是整体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还有待提升,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设施、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亟待完善,需积极应对来自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治理挑战,抢占发展先机,通过推进人工智能治理的市场化、法治化及国际化,来优化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带动国家科技创新竞争力的整体跃升和跨越式发展。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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