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平台用工治理提供了从政策引导迈向规章约束的规范基础。
依法加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之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平台自查、法律约束、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等多维度协同发力。
坚持以人工决策为主、智能辅助为辅,让人工智能在司法程序的约束下审慎前行。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不应是一劳永逸的“铁饭碗”,而应是一份附有明确绩效对价的“任务书”。
唯有将我国机器人产业的合规出海置于产业国际化的前端进行布局,方能实现从“产品走出去”到“合规走进去”的跃迁。
智能经济不仅重塑生产经营运行逻辑,更重构了产业组织、利益分配、市场运行、社会治理等经济社会关系全维度。
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推动平台从非理性的“价格竞争”转向“品质竞争”。
如何让技术向善、应用创新、治理有效,是促进数字虚拟人技术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答题。
虚拟“伪专家”乱象犹如一面棱镜,照见前沿技术落地应用中,市场逐利失序、平台责任虚化、法律监管滞后等多重问题交织的现实困境。
完善我国未达标准申报制度,是实现保护国内中小创新企业、跨境反垄断对等监管的必要举措。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效能提升专项行动,是我国市场经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需着力破解法律标准衔接、属地管 辖执法、技术手段匹配、部门协同共享、新业态适配等现实难点。
市场竞争的治理,既要守住市场竞争的公平的底线,也要关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线公平。
在需求激增、规则滞后等多重因素叠加下,词元交易已经呈现出偏离其使用价值本位的趋势。
在数据安全监管与伦理审查的“双轮驱动”下推进,构成“硬法约束+软法引导”的治理结构。
人智协同对打破数据壁垒、促进标准统一的推动作用,为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
以系统性、全周期的知识产权政策及有效实施,打破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碎片化和阶段性的桎梏。
亟需就AI时代企业智能化升级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做出精细化的制度性安排。
我国初步形成以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多维度、多层次算法歧视规制体系。
《国家发展规划法》填补了国家发展规划领域专门立法的空白。

核心领域数字经济法治、人工智能治理、数据要素市场化、反垄断与公平竞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