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授权公共数据创新利用,提高公共数据市场化、法治化开发利用水平,更好释放数据加乘效应。
对算法滥用的规制中应摒弃数据中心主义的观念,将对算法治理的落脚点回归至人本身,具体即行业自律上。
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的不完善,是制约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的卡点堵点。
对于AI带来的发展机遇及其伴随的科技伦理治理挑战,我们应给予辩证的理解,急需重新审视科学技术的伦理底线与合法性边界。
有关数据流通特别是跨境流通的制度可考虑“赋权立法+行为规制”结合模式,从专门立法走向综合立法,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应急机制。
弱化对数据赋权后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过度关注,将视线扩大到整个动态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中,坚持保护数据安全与促进数据流通并重的理念,关切多元利益,聚焦于数据行为本身。
金融科技的发展具有超前性,而监管的滞后性导致一旦新生金融风险出现,便容易扩散至其他行业,造成系统性的风险。因此,转变金融科技的监管治理理念、制度机制及其实施就显得十分必要。
面对个人信息承载的个人隐私、公共利益与竞争价值多元属性,需秉持统筹个人信息的合理流通与安全保护的总体理念,实施精细化保护。
会议涵盖了从宏观政策引导到中观市场监管,再到微观企业合规的全方位指导,旨在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应对科技伦理风险,确保人工智能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符,降低人工智能不当应用的风险,有必要加快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的科技伦理建设。
数据规范有序流通的法治前提是建立健全数据权属制度,明确数据全生命周期的产权配置,并以此为基础优化数据的开发方式和保护范式。
对国家数据标准体系的建设和落地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集成性及整体性,是涉及多主体和多场景,全过程和全周期,跨部门和多层级相互合作、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
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体现了数据从特定持有向有序共享、从制度型排他向市场化开放、从政府公共权力向新型要素资源的转变趋势。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权及其变更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应予高度重视。
建议《草案》在未来的完善中,适度简化条款内容、明确责任主体,使法律在实现目标的同时,保持必要的灵活性。
《意见》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释放了鼓励发展的鲜明政策导向。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体现了对近年来数据产业发展变化的回应,旨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平衡,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要求与平台合规义务,强调数据安全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监管部门的协同,具有系统性、创新性与时代性。
法治框架下的常态化监管具有措施精准化、主体多元化、规则明确化、行为规范化、过程透明化等显著特征,对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影响深远。
武汉,作为江城和百湖之市,正利用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丰富的水资源以及开放包容的城市特性,通过持续的新基建打造、制度创新和抢抓时代机遇,加速自动驾驶的商业化落地,力求打造首发经济,为市民提供便捷安全的出行服务。
近年来,特别是随着新布兰代斯主义在全球反垄断领域的影响不断扩大,全球高科技数字平台企业面临非竞争价值层面的诸多挑战,也经历着从商业结构、运营模式到法律策略,乃至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系统调整。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