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网络虚假宣传具有隐蔽性、技术性和专业性,传统的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地发现和处置。因此,需要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设网络虚假宣传的智能监测、快速处置、追溯溯源、证据固定等系统,不断提升监管效率和治理效果。
我国数据安全治理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引入境外数据商后,数据跨境流动的风险将直线上升,如处理不好可能威胁个人信息安全、企业数据权益与国家数据主权。
当Web3.0时代真正到来时,相应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调整。
在知网开放试用“AI智能写作”让公众体验AI技术便捷性的同时,这一应用功能也可能带来一定风险,相应的应对措施需有效跟进。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在保障数据安全和合规的前提下,促进数据跨境流动,提高数字经济效率和创新。
由于直播活动的复杂性、涉及场景的广泛性以及主播个人行为的不可预测性,致使直播过程中主播行为的合规建设一直在路上。
在争讼案件不断积累的过程中,数据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不断清晰。
数据爬取涉及数据权属、数据竞争等法律问题,如何规制精准数据爬取,保护数据所有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不影响数据的流通和创新,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不管是以何种手段来收集个人信息,都应该是以让渡个人信息的个体为本位,而不是以企业收集和使用的需求为本位,让人脸识别技术真正便民、利民、护民。
《征求意见稿》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在更好保障科技红利所带来的便民化和均等化的同时,防止科技滥用,促进科技向善。
面对经济下行、消费不振、失业危机等多重压力叠加,网约车行业发展步入下半场,如何破局,行稳致远,成为当前各界普遍关注的重点与难点。
网约车行业常态化监管应当从与行业息息相关的市场竞争、社会民生保障、公共安全三个维度开展,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
应当正视地方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做好地方债全周期、全流程的管理工作,有效做好预警防范地方债风险。
从4月11日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到《暂行办法》的正式颁布,仅3个月的时间,其速度之快足以见得我国对支持和规范AI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积极态度与重视程度。
应发挥有为政府作用,在厘清当前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面临的难点与问题的基础上,明确常态化监管基本内涵与维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体系。
当前,网约车平台降价除直接导致部分司机群体收入下降外,还反映出网约车市场可能存在的供需失衡风险。
由于数据具有易复制、可篡改的特性,商业秘密的内容、形成过程、保密措施等容易因为人为或技术因素的介入出现时间、方式、环境信息的错误与缺失。
鉴于人工智能发展带来了市场主体资格、地位及结构的改变,市场规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需做出相应调整。
营商环境的治理从实体空间延展到网络空间,优化营商环境从可识别、可量化的规则约束,覆盖到虚拟空间对技术的约束。
有关部门应尽早予以科学调控,精准治理,维护好灵活就业用工市场的供需平衡,促进灵活就业市场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