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布了6起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的典型案例,这是继本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之后,再次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方面加以强调,这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和指引价值。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民法典专编规定了人格权保护,明确了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人格权。当前,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对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充分认识侵权之易和维权之难。上述6起典型案件有两个特点:侵权行为主体多样化,包括自媒体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为多发类型之一;侵权方式多样化,包括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
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很容易对相关企业形成负面影响和财产损失,这种损失想挽回却又很难。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士日前表示,民营企业或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这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被侵权主体往往面临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如果真到了民事起诉阶段,那也是不得已采取的办法。营造健康清朗网络环境,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很多侵权行为是具有明显特征的,包括侵权的来源和渠道,只要充分关注,及时制止并不是很难的事情,相关部门还有很大的作为空间。比如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等。
其次是要加大经济和刑事处罚力度,使侵权者产生敬畏之心而不是随意而为,或者是变个手法继续为之。
上述《指导意见》要求: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致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等遭受实际损失的,应当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市场交易秩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述典型案件中,大多提到了赔偿经济损失,但没有提到具体赔偿多少,也没有提到赔偿损失数额是否可以与对相关主体造成的损害相匹配。另外,在刑事责任方面也需要更多的实际案例,以增加刑事处罚上的威慑力。
其三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要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不可因为“难”而不为,也不可因为“小”而不为。
有一个案例显示,某知名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对侵害企业及自己名誉权、人格权的行为提起了诉讼,经过一年多诉讼过程,企业和企业家获得了25万元的赔偿。这个数字虽然不大,甚至诉讼成本远远超过这个数,但这说明了企业和企业家高度的维护权利意识。
企业名誉和企业家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企业、企业家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在这一点上,不存在大和小、难与易的问题,对民营企业尤其如此。
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财产权和人格权对民营企业同样重要,侵犯人格权可能在更深层次上对财产权产生侵害。
2025年1-5月,杭州外贸进出口总值3419.2亿元,同比增长9.1%,占全省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5.3%。
郑栅洁表示,国家发改委将支持民营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最高法表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样,都是犯罪行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缴犯罪所得。
在中国有14亿人口的大市场和发展的要求,企业家承担着生产与创造财富的使命,也有不输别人的能力,但不应该去抄袭。
《意见》提出的19条具体举措涵盖健全企业产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打造创新型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