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破产"的人有福了!
这当然是一句玩笑话,但在此其实是要说一件严肃的事情。这里说的破产,指的是自然人通过破产法律程序,合法地减少或免除个人债务,从而获得经济再生机会的方式。它对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保护企业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在中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的全国性立法和实践,而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安排。后者只在深圳、温州等地方层面有所探索,其中深圳的探索起步较早,经验较丰富,业已形成相对成熟的办理模式。
近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再次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破产制度突破创新"作为22条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之一,被予以全国推广。
个人破产的现实之需
提到个人破产,不得不提起深圳市民梁文锦,他是中国首宗个人破产案当事人。
2018年,35岁的梁文锦选择创业,却在接下来的两三年里屡战屡败。随着债务越背越多,终至无力还清的地步。2021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同年5月11日获受理。他因此成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试点施行2个月之后,第一个以自然人身份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在一家公司任职,有稳定收入,且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其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并批准其与债权人达成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
根据破产重整计划,梁文锦只需在3年内分期还清借款本金(约66.5万元),债权人即可免除其余的利息和滞纳金(约8.5万元)。最终,他比约定时间提前15个月完成了计划。今年6月20日,深圳中院破产法庭庭长亲自将一份民事裁定书递到梁文锦手中,宣布该案执行完毕,其未清偿债务被依法免除。
面对媒体,梁文锦感谢个人破产制度给了他"重生"的机会。从获准破产的那天起,他就摆脱了催债电话和短信的不停惊扰,得以轻装上阵重新工作,以清偿债务,恢复信用,重拾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心。
梁文锦的案例向社会提供了一个"个人破产"的具体参照样本。一位深圳当地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有效化解债务纠纷、合理配置资源、构筑信用社会的必备工具。有望获准个人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三种方式)的当事人,必然符合"诚实而不幸"的条件,即他(她)确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于这类人,如果不予以适当的制度救济,则既不利于其继续创造财富,发挥社会价值,还可能影响其家庭生活,甚至加重社会负担,增大社会治理成本。反之,妥善的制度安排推动化解债务,有利于疏通当事人的生存渠道,解放其生产力,减少社会矛盾和隐患,最终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目前,许多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现实中,中国国内有破产需求的个人并不少,但因为长期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导致这一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但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依然缺位。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首次提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
在此背景下,深圳市于2020年8月31日制定出台《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从地方立法层面填补了这方面的制度空白。前述《通知》显示,截至今年 9 月底,深圳中院累计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124 件,依法立案 674 件,其中,189 件已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审结 117 件。这些丰富的司法实践样本,为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提供了参考,也向社会传递出"鼓励创业、宽容失败""个人破产不等于欠债不还"等积极观念。
国家层面有关个人破产立法进程的最近公开信息是一次调研。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郭树清率调研组先后赴苏州、宁波、温州等地,就企业破产法修改有关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其中在温州,郭树清充分肯定当地在探索企业和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效,表示调研组将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借鉴当地经验,并希望温州继续为推动健全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贡献力量。
个人破产办理"深圳模式"
个人破产在中国没有先例可循,深圳市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边实验边总结完善。在立法引领和推动之下,经过3年多的实践,深圳在全国率先构建了"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形成了个人破产办理的"深圳模式"。
与企业破产相对比,深圳个人破产改革试点的亮点之一便是成立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等破产事务管理职责,从人民法院剥离并交由政府机构行使。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官方微信公众号信息显示,该署是深圳市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按法定机构模式运作,除了前述两项职责,还负责组织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配合法院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等。
在个人破产案件里,破产管理人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承担着债权审查、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分配执行等多项重要职责,是破产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托。为稳妥做好政府机构首次牵头开展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于2022年8月推动出台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开创了国内政府机构建立管理人制度先河。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于2022年5月20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的公告》,6月1日正式接受预约,并于10日启动了首批辅导工作。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据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介绍,《名册管理办法》结合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特点,建立符合实际、宽严相济的管理人资质条件,全流程规范管理人名册申报评审流程和管理链条,进一步明确管理人除名和暂停任职具体情形,构建起"能进能出"的名册动态管理机制。去年12月,该署发布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深圳市内外共40家机构入选名册,初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个人破产管理人队伍。第一财经记者获悉,目前在深圳,获法院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可采用公证摇号等方式选拔管理人。
为推动解决社会公众"不知道什么是个人破产、是否符合破产条件、选择何种破产程序、如何提交破产申请"等问题,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创建了国内首个破产申请前辅导机制。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集"普法宣传+面谈调查+申请指导"等功能于一体,实行"集中讲解+一对一面谈"的辅导模式。自去年6月起,破产债务人或债权人需参加申请前辅导并取得回执,方可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截至今年11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共收到辅导预约2547人次,已组织辅导2466人次,发放回执1212份。
一位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司法系统人士认为,将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同破产审判职能分离,既符合政府、法院各司其职的定位,也能提高破产事务办理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在此模式下,法院、破产管理署、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等协同合作,打通数据壁垒,可以快速核查申请人信息,确定是否立案,帮助审理裁决,并能有效防范和打击破产欺诈行为。
破产不是"逃废债"路子
自《条例》公布以来,社会公众对于滥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担忧一直存在。如何避免这种恶意滥用,也是深圳试点过程中着力探索的重点。
申请人资格审查和立案审查是封堵漏洞的首道关口。据相关统计数据,《条例》施行以来,深圳中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中,有约七成因不具备申请资格、材料不齐等原因而未获立案审查。在立案审查中,又有不少债务人因奢侈消费、赌博、不能证明已丧失偿债能力、不配合调查等原因而被驳回。可见制度被滥用的风险实属不低。
为此,深圳破产法庭一方面同市破产事务署协力做实面谈辅导工作,另一方面坚持重整、和解优先的原则,引导仍具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通过债务重整、和解实现债务纾缓,对于清偿能力丧失且难以恢复的债务人,才通过清算减免债务。
2022年5月,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关于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申请个人破产三种程序的准入规则,健全申请前面谈辅导程序,加强信息公开及公众监督。今年6月,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规定了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具体流程与要求。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实践中,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的案件,占到深圳中院受理个人申请破产案件的约九成。"以重整和解类再建型破产为主导,以清算类分配型破产为兜底",寻求救济诚信债务人与保护债权人之间的平衡点,防止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的行为,始终是深圳中院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基本准则。
让个人破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是对存在逃废债意图的债务人的最大威慑。为了实现这一点,深圳市通过法院司法公开、市场监管部门社会信用公开、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事务公开等多个渠道,加大对市场主体破产信用信息的供应。
七部门《通知》提到,深圳市构建起府院联动在线"一网通办"通道,便利法院与公安、工商、税务、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及破产管理协会等共享数据;建设全国首个全面整合企业和个人破产信息、实现破产事务"一站式"办理的综合服务平台。
根据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的《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目录》,首批12家单位共42项个人破产数据已纳入共享范围。今年内,深圳市将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债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及公共信用信息、破产企业基本信息等共享。
深圳中院则在《条例》施行当日就上线了个人破产综合应用"深破茧"系统,建立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面登记录入破产相关信息,并依法及时公开。
上述措施合在一起,使得个人破产案件前、中、后三个环节均置于债权人和公众监督之下,对试图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行为形成有力遏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