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其中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同时废止。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
商务部服贸司负责同志就《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3年57号,以下简称《目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目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和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规范技术出口管理,维护技术出口秩序,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维护国家经济技术权益。《目录》于2008年、2020年两次调整,此次修订是适应技术发展形势变化、根据技术贸易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对《目录》进行的例行调整。
中国始终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主动为技术等创新要素跨境有序流动提供便利,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我们将持续推动开放合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同世界各国共享中国技术发展成果,为世界经济增长、增进人类福祉作出积极贡献。
二、此次《目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本次《目录》修订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业界学界和社会公众意见,技术条目由164项压缩至134项,共删除34项技术条目,新增4项,修改37项。主要包括:
一是删除绿色植物生产调节剂制造技术等6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以及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目标特征提取及识别技术等28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
二是新增1项禁止类技术条目,即用于人的细胞克隆和基因编辑技术。新增农作物杂交优势利用技术、散料装卸输送技术、激光雷达系统等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经营主体可依法按照许可程序进行出口申请。
三是对37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调整,涉及中药材资源及生产等6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以及经济作物栽培繁育技术、有色金属冶金技术、大型高速风洞设计建设技术等31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
三、请问技术出口如何界定?经营主体如果进行技术出口,如何做到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技术出口是指从中国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属于《目录》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经营主体应对照《目录》,按照《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有关出口许可、合同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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