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1年3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6号和第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为避免双重征税,不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
2023年11月30日,应澳大利亚葡萄和葡萄酒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鉴于中国相关葡萄酒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无必要。
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后,不征收反补贴税。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自2024年3月29日起执行。
中方保留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定捍卫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王文涛表示,中欧之间既有竞争,更有合作,在良性竞争中扩大合作、实现共赢,这才是正确的相处之道。
相关文件发布后,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开局良好,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真正的公平竞争,应当是自己努力跑得更快,而非想方设法绊倒别人;应当是开放合作、平等互利,而非封闭排他、拉帮结派;应当是遵守已形成国际共识的规则,而非随意破坏和篡改规则。”
商务部将与有关部门和地方一道,积极支持中部六省大力巩固外资外贸基本盘、完善内贸流通体系,加快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建设,支持中部地区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