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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具有一定的银行货币紧缩效应︱数字货币衡论

第一财经 2024-01-07 22:12:28 听新闻

作者:周子衡    责编:任绍敏

数字支付的对私场景是开放的,对公场景则是封闭的。需要实现数字支付对公场景的突破,核心就是发行数字法币。

各国法律上,货币盖为垄断发行,并不存在私人发行货币的法律空间。所谓“私人数字货币”,其实是数字形态的“资产”,因其“流转”极为便捷、高效,不免令人产生所谓“货币幻觉”。换言之,人们容易自觉不自觉地将作为商品流通的数字资产,视为可流通的数字形态的货币。商品流通与货币流通的根本差异之一是,商品流通需要课税,而货币流通是免税的。有如,贵金属作为货币流通无须缴税,但当其去货币化,其流通就属于商品流通,受到相应管控并课征税费。

人人享有铸币权或货币发行权,逻辑和实践上都不通

“私人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转受到越来越严苛的监管限制,要么依照商品交易办理,要么接受证券交易的监管。后者更接近货币流通,但须缴纳税费,毕竟不能视作免税的货币流通活动。这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私人数字货币”发行问题,也不存在“私人数字货币”,只存在受到严厉管控的私人数字资产。

有人主张,以私人数字资产的货币化来“对抗”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币,实现所谓“去中心化”的货币发行与流通的自由。这表面上是一种革命性的货币主张,而其现实指向是取消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的界限,以免税的证券流通替代课税的商品流通,进而在事实上废除商品流通的税收体制。所谓充分自由的私人货币发行与流通便在事实上完全绕开财税体制,类同于取消财税,或另行确立各自为政的财税体系。这就是为什么货币发行终归垄断发行的历史趋向所在,也就是说,铸币权或货币发行权不得取消或放弃的根本原因所在。

人人享有铸币权或货币发行权,在逻辑上不通,在实践上也不通。简言之,并不存在所谓的私人数字货币发行的理论前提与实践条件。

数字法币发行的必要性

经济活动的本质是经济主体作出选择,数字账户体系的建立为广泛而即时的经济决策提供了可能,而银行账户体系并不具备决策功能。线上决策替代柜台决策,正是数字账户功能的基本体现。换个角度来看,所谓数字决策是一个场景问题,有场景才有相应的货币支付活动。这就是说,数字决策与数字支付是相互联系与支持的,是数字经济的基本内容。

近年来,数字支付发展势头极为迅猛,但其主要局限于零售端,批发端的数字支付并不发达,更未成熟,即便有数字支付的端口接入,主要是满足零售数字支付的需求,而后台仍局限于银行支付。此种局限来自于财务规章的制度安排,亦即法人机构不得实际使用银行支付体系之外的支付工具,即便偶有使用,会计操作上也存在相当的不便或阻碍。简言之,数字支付的对私场景是开放的,对公场景则是封闭的。

数字支付在零售端容易取得突破,甚或大范围结构性地替代银行支付。究其原因,个人端的财务监管要求较低,其所替代的大多属于银行现钞支付的部分,因此逐渐拓展开来;而企业等法人机构的现钞支付受到严格限制,是其支付活动中的特例。这就需要实现数字支付对公场景的突破,核心就是发行数字法币。

数字法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法币即fiat money,本意为法律上强制流通的货币,引申为不可选择或拒绝的流通货币。数字法币是法币的一种“崭新”的形态,也就是说不同于银行货币的形态。银行现钞有纸币或硬币,这是物理形态。此所谓崭新的货币形态,是完全不同于既有银行货币的形态,既非纸币硬币,更非银行账户货币,严格说来,根本不是所谓的银行形态的法定货币。它既不在银行的金库中,也不在银行既有的账户体系内。数字法币的发行、流通、监管乃至回收都是基于自身独立的账户体系,也就是所谓的“不基于(银行)账户(体系)”。

那么,所谓“基于(银行)账户(体系)”的数字支付工具,可以视为“银行的数字化代币”,可以视为银行货币与数字法币之间的过渡形态。这就涉及数字支付平台的现况,涉及到有关数字支付代币化监管的问题。事实上,所谓的“代币”在本质上是不是“货币”?代币发行本质上是不是货币发行?这些问题的深入研判,揭示出数字支付实践中一系列监管盲区或灰色地带。简言之,银行货币数字代币化安排并不是个“好”的策略选择,发行数字法币是根本解决之道。

既然数字法币是独立于银行货币的新形态货币,它的发行是否仍须遵循银行货币的原则或逻辑?是否仍然由银行货币的发行主体来发行?

法币是法定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同属此类的还有法定纪念币、邮票、国库券,乃至法定的彩票等。发行主体包括中央银行、财政当局、邮政当局,以及其他相应的政府当局。所谓数字法币即fiat digital currency,并非一定是中央银行发行。其他法定可流通有价证券的数字化发行或流通,也不必然以数字法币为前提或先决条件。诸如,奥地利邮政当局于2019年就发行了数字邮票,今年万国邮联咨询委员会接纳了数字邮票。这就表明,法定数字支付或发行数字资产必然是多样的,也预示着未来法定数字支付及法定数字资产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问题在于,将数字法币与银行货币的关系协调安排置于一个相同或接近的货币发行与流通的监管框架体系中,或有助于不同货币形态间的协调或替代,有助于不同货币形态下货币结构的安排。这就使得中央银行发行CBDC,不仅角色吃重,且其货币功能延伸尤为切要。

发行准备问题

货币发行需要发行准备,这是铸币时代及纸币时代货币发行原则的历史延伸或继承。所谓发行准备源自贵金属时代的票据兑现原则,发行单位必须保障能够按约兑现,因此,必须具备贵金属的准备。银行货币时代,这一原则同样作用于银行纸币,但一再受到限制性约束,所谓金本位制不断自我修正,本质上就是逐步放弃无条件兑现的原则,最终,实现了不兑现纸币发行。

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可简单分为两个部分,现钞发行与非现钞发行。现钞发行部分仍有其形式上的发行准备约束。问题是,现钞发行在整个流通中的占比逐年降低是一个基本趋势,其发行准备根本上基于央行的账目安排,早已不是实体性的发行准备;非现钞发行部分则完全是央行的账目操作,存款准备金及其调整是货币发行的工具而非硬性的约束。中央银行有足够的能力创造出相应的货币政策工具来左右货币流通量,其会计操作完全自主,甚或定制性地创造出仅适用其需要的会计科目与规范。一些中央银行以所谓泰勒规则为其不高于2%的通货膨胀政策目标提供理论依据,事实上,所谓发行准备问题已经完全虚化了。更有甚者,主张或要求中央银行放弃其独立性,主动为财政赤字融资,实行赤字货币化的体制性安排。

银行货币发行的现况如此,如何为数字法币发行独立确立一套发行准备规则?回顾历史,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发行外汇券及纪念纸币,在法律上,它们都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有价流通证券,具有法定流通效力,都有其发行依据与规程,而研讨其所谓的发行准备问题并无多少实质意义。

如果以数字法币全面替代银行货币,那么,就不是两种货币形态并存的问题,而是货币收兑条件下的新币取代旧币的状况,这就需要对新币发行作准备说明;如不发生制度性的货币替代,两种货币形态并行,就无须单独交代货币发行的准备问题,而须说明数字法币是不是计划发行。

数字法币的非计划发行

所谓的计划发行,就是在确定的时间范围内发行确定数量的货币。数字法币是数字形态的法币,与银行货币并行,没有理由与必要预先设定发行数量,也无必要在确定时间内完成该发行量,更不应以此为标准来核定数字法币发行的成败或质量。所谓的非计划发行,即不设定发行额度与发行时限,按需发行,有多少需求就发行多少。所谓需求,就是以银行货币来实际兑换数字法币。换言之,所谓的非计划发行数字法币,就是自愿购买式发行,并且是买入、卖出两便。于此,完全可以将数字法币与银行货币之间的现实关系理解为两种货币形态1:1的自由兑换关系,之所谓“T+0”的财务安排与技术设定。

现实地看,既有数字支付账户体系与银行账户体系之间的余额流转记账关系安排,已经为数字法币与银行货币两套账户体系之间的流程运行作出了有益的实践探索。事实上,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一方面打开对公场景,给予法人机构数字支付的能力,全面打开数字支付场景;另一方面则逐步完善乃至取代既有的数字支付体系,减少乃至革除数字支付中的灰色场景及灰色货币收益。

长远地看,即便是非计划发行数字法币,对于银行货币而言仍将是“替代性”的,有具备“收兑”效应。这就需要关注其对既有货币政策的冲击与影响。

数字法币发行与运行的货币政策效应

数字法币只处于独立的账户体系内,不运行在银行账户体系中,不参与银行体系货币创造。这也就是所谓数字法币定位于M0的主张,以及数字法币是M0的替代的认识。由此,直观地看,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部分替代了流通中的银行货币,其货币紧缩功能是明确的。也就是说,数字法币完全替代银行货币,则无所谓银行体系的货币创造。问题是,数字法币对银行货币的替代是部分的,两者是并行的。因此,紧缩功能是结构性的,或局部性的。另一方面,数字法币的流通速度大大快于银行货币,周转频率也大大高于银行货币。也就是说,同样数量的数字法币与银行货币相比较而言,前者能够支持并运行远远高于后者的货币流通量。

由此,发行与运行数字法币是否发生事实上的紧缩效应有待经验数据。需要明确的是,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所产生的货币支付量或流通量,属于数字货币的支付量与流通量,并非在银行账户体系内的货币流通量,两者可以不加区别地合并处理,是值得怀疑的。数字法币与银行货币二元流通条件下,货币政策体系是否应当相应调整其结构?如何调整?有待更多的经验数据支持。无论怎样,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具有一定的银行货币紧缩效应,有助于抑制银行货币条件下的通货膨胀。

(作者系浙江现代数字金融科技研究院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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