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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更多境外机构投资者有望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回购

第一财经 2024-01-24 22:17:47 听新闻

作者:杜川    责编:徐燕燕

银行间债券回购的进一步开放,与“债券通”“互换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1月24日,为深化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

根据《公告》,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基本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现有框架下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及参加行、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及新增的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在市场分析看来,银行间债券回购的进一步开放,与“债券通”“互换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是我国金融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里程碑,在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有助于满足境外机构日益增长的投融资需求,以及对风险对冲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工具的需要,进一步提升人民币国际化水平。

推动债券回购对外开放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境外机构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回购业务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较为强烈。

目前,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能够通过直接入市渠道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为响应境外投资者诉求,提升我国债券市场吸引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公告》,拟支持各类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促进债券回购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公告》共计12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

对外开放的回购形式充分结合并尊重了境内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习惯。

根据《公告》,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的债券回购采用担保品过户的形式,这一安排与国际主流回购实践相接轨,可有效降低境外主体参与门槛,助力推动制度型开放。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方面称,交易中心也已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债券回购产品,交易机制涵盖了询价、请求和匿名等,可全面支持境内外机构“过户式”回购交易开展,未来也将根据人民银行部署,不断优化回购交易机制和交易渠道,提高境外机构交易便利性和效率。

2013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整合原有回购主协议的基础上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下称《回购主协议》),为两种回购类型业务的开展提供了统一规范的参考标准。

交易商协会方面称,作为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通过提供标准化的主协议文本服务,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提升回购交易效率。交易商协会将顺应市场开放与产品创新需求,持续完善《回购主协议》及配套文本,为境外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市场提供有效法律文本支持。

据悉,《回购主协议》充分考虑中国债券回购市场现状,同时支持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并在文本结构和交易制度安排等方面纳入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调整机制、替换机制等国际市场通行的核心制度安排。在签署方式上,《回购主协议》创新采用多边签署方式,投资者单方面有效签署后即在各签署方之间生效,大幅提升了市场运行效率。

截至目前,共有3800余家投资者签署《回购主协议》近63000份。国际清算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新开发银行等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韩国央行、斯洛伐克国家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等境外央行类机构,以及多家境外商业类机构亦已签署《回购主协议》并开展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业务。

对外开放进度不断深化

债券回购是国内外金融市场重要的短期资金融通工具,发展至今在服务货币政策调控和传导、拓宽资金融通渠道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997年,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初期,即引入了债券回购制度,率先推出了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本土特色的质押式回购交易。

2004年,为进一步改善债券市场流动性,丰富回购交易类型,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买断式回购,回购债券在回购期间由正回购方过户至逆回购方,有利于债券流动性的提升。

2013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整合原有回购主协议的基础上发布了《回购主协议》。

2019年,银行间市场各基础设施发布担保品违约处置相关规则,为债券回购违约提供拍卖等多种处置机制,实现了回购违约后的担保品快速处置,有效提升了回购市场风险抵御能力。

2021年,在充分借鉴国际市场主流回购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向市场推出多标的券买断式回购业务,定价机制及存续期票息处理方式与国际相接轨,进一步提升了买断式回购融资便利度。

发展至今,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已成为最重要的货币市场交易品种。

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交易规模达到1674万亿元,日均成交约6.7万亿元。在对外开放步伐上,2010年至2015年期间,银行间债券回购陆续扩大境外参与主体,境外央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及参加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可通过结算代理模式参与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

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在会上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决定推出六项政策举措,涉及金融市场互联互通、跨境资金便利化以及深化金融合作等多个方面,具体来说:一是将“债券通”项下债券纳入香港金管局人民币流动资金安排的合格抵押品。二是进一步开放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债券回购业务,支持所有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参与债券回购,这个也包含“债券通”渠道。三是发布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实施细则,拓展和便利大湾区个人投资渠道。四是在大湾区实施港澳居民购房支付便利化政策,更好满足港澳居民置业需求。五是扩大深港跨境征信合作试点范围,便利深港企业跨境融资。六是深化数字人民币跨境试点,为香港和内地居民企业带来更多便利。

第一财经获悉,债券回购开放是推动金融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各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和行业自律组织表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公告要求,持续与市场各方共同协作,稳妥有序推进系统建设、配套规则发布等工作,并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业务提供高效、专业、便捷的交易结算服务,丰富完善配套交易机制和担保品管理机制等,助力我国金融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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