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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井泉:参照酒驾治理,对食药等领域侵权假冒加大打击

第一财经 2024-03-09 17:25:23 听新闻

作者:吴斯旻    责编:杨志

对在食品、药品、种子、肥料、农药及所有商品中,存在造假、掺假、贴假商标行为的相关涉案人员,完善或加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

迄今,在涉食品、药品犯罪中,往往需要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数额较大”“侵害人体健康”等才构成刑事案件。为增加对多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毕井泉呼吁,对相关造假、掺假、贴假商标的行为,加大刑法惩戒力度。

侵权假冒,即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毕井泉向第一财经记者提供了一份题为“关于参照治理酒驾做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提案”。毕井泉认为,如果参照治理酒驾的做法,把制造和销售侵权假冒产品行为直接入刑,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必然大幅度减少,侵权假冒产品一定会销声匿迹。

“有效地打击侵权假冒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创新,才能鼓励严谨的科学发现,才能给专利、商标的持有者和高质量产品生产者以激励和保护,才能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才能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 提案写到。

与此同时,在毕井泉看来,我国绝大多数产品供大于求,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不会造成市场短缺。

毕井泉提出,治理酒驾办法为治理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提供了重要经验。201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实施以来,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直接入刑。开始很多人担心法不责众,法律难以执行。但实际执行的结果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如果参照治理酒驾的做法,把制造和销售侵权假冒产品行为直接入刑,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将大幅度减少,侵权假冒产品也会销声匿迹。”毕井泉说。

2016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就曾强调,要完善食品造假行为定罪的司法解释,推动食品掺假使假行为入刑。

目前,对于食品、药品等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认定刑事犯罪的标准较高,轻罪多处以罚金。

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孟凡臣对第一财经记者介绍说,依据刑法(2023修正),对于食品造假、掺假且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生产者、销售者,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于生产销售假药,但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至于食品、药品存在贴假商标的行为,孟凡臣表示,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及以下几种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有期徒刑。

为加大食品、药品以及更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毕井泉建议,对在食品、药品、种子、肥料、农药及所有商品中,存在造假、掺假、贴假商标行为的相关涉案人员,完善或加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

其中,对生产者追究一年以上的刑事责任;再犯的,以及数额较大或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重判。

对运输者、销售者、向境内境外发货者,追究半年以上的刑事责任,初犯且能供出供货人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能提供收货人的,判半年以上有期徒刑;再犯的应当重判。

为增加法律的适用衔接,毕井泉提出,应及时修订刑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知识产权有关的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毕井泉还强调了执法和司法的透明度问题。“所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处罚结果均需向社会公开。”毕井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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