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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删“小三条款”专家认为遗憾

潇湘晨报 2011-08-17 13:33:00

责编:群硕系统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去年发布征求意见稿开始就因为一条“小三条款”备受关注。今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这条备受争议的“小三条款”被删除。对此天心区法院法官称,确实很多离婚官司都涉及“小三”,在法院审理时常遇到“举证难、认定难、索赔难”等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去年发布征求意见稿开始就因为一条“小三条款”备受关注。今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这条备受争议的“小三条款”被删除。对此天心区法院法官称,确实很多离婚官司都涉及“小三”,在法院审理时常遇到“举证难、认定难、索赔难”等问题。

案例一暧昧短信、聊天记录、照片,法院不采信

2005年,丈夫小盛和妻子小艾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后小两口常发生口角。小盛说,2008年,小艾晚上很少回家。后来,他发现小艾和一王姓男子以及网友有不正当关系。他还出示了一份10多页纸的聊天记录,来证明小艾与网友有不正当关系。聊天记录内容多为男女欢爱之事。

在法庭上,小艾反驳说是因小盛在外面有了情人,才想跟自己离的。她还称自己发现丈夫手机里的暧昧短信。

判决结果:雨花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两口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认定两人感情未破裂,一审判决不予离婚。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并以夫妻相称的,则双方有可能构成重婚罪。但这都需要证据,除非双方有婚生子,否则“捉奸在床”是一件难事。在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是暧昧的短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等,尽管能够认定有第三者,也很难认定与第三者同居,证明力极低,法院往往不采信。

案例二她要回了老公买给“小三”的房

小丽是一下岗职工,其丈夫是某公司负责人。发现丈夫多次夜不归宿后,小丽找到了丈夫的秘密有了“小三”。丈夫还拿14万做首付,以“小三”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宅。后来,小丽将丈夫和情敌告上了芙蓉区法院,要求其归还丈夫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首付款14万元。

判决结果:芙蓉区法院受理后,判决“小三”将买房的14万元以及利息返还小丽。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小丽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给小三买房的14万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此小丽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财产。就目前司法实践看,“小三”的问题争议太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大多不会支持“小三”。

[大家谈]删除“小三条款”是司法解释的一个遗憾

不管结婚还是没结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势必都会或者将会影响我们的生活,今天我来关注另一个话题: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稿中引起广泛争议的“小三条款”在正式实施的时候被删除,大家有什么看法?

今天参与我们讨论的有Y老师(男,46岁,湖南某中学数学老师,已婚)、王同学(男,21岁,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学生,单身),滕小姐(女,21岁,长沙市中心医院实习护士,单身),而和我们一起讨论的专家依然是余卫明(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剑(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Q1。新华社撰稿指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第三者”,你有什么看法?

赞成

Y老师:当然不应该支持第三者,我对这个规定非常支持,对第三者必须予以打击。

反对

王同学:感觉是种歧视,第三者也可能只是想追求自己的幸福。

温和派

滕小姐:这个还是要视情况而定吧,如果真的是两情相悦,又何必要这么针对他们。

Q2。有人说:“很多小三是被男人勾引,付出了感情和身体。我国对死囚的权益都给予保护,法律对小三的一些权益是否也能予以保护?”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反对

Y老师:第三者和男的在一起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如果第三者是为了钱和男的在一起,那就更加不应该得到补偿,她们的出发点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了。

赞同

滕小姐:如果女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第三者”了呢,她们付出了真爱还要莫名其妙地背上骂名,太惨了吧?这种情况下那个男的才是最该死的,凭什么“被小三”的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温和派

王同学:法律对小三的一些权益不予保护,是否因为觉得小三是破坏家庭婚姻的罪魁祸首,那也应该追问某些男人的责任,一个巴掌啪不响。

[专家意见]

余卫明:在我看来,“小三条款”的删除,确是这个司法解释的一个遗憾。因为司法实践中,因“小三”而引发的财产纠纷已越来越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情况复杂,我认为主要是这里面不仅存在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而且“小三”的情况也多种多样,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有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也有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有同居时间长的,也有同居时间短的。对这么复杂的同居关系,难以用一个简单的规则来进行处理。

另外,征求意见稿原有第二条,按赠与合同的规则来处理因解除同居关系约定的财产性补偿问题,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王剑:以往对“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这类问题,我们习惯于用道德规范来约束,更多求助于批评、教育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如今,我们更应意识到要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家庭普遍适用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制。我国《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应认定是无效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地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对社会、对婚姻关系的另一方而言,是极大的伤害,法律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但是如何对那些受到欺骗而被动成为“小三”的人权益受到侵害而加以法律保护,是一个严肃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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