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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交通运输部出台相关判定标准

第一财经 2024-07-20 11:58:24 听新闻

作者:章轲    责编:胥会云

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仍存在事故隐患判定理解不精准、针对性不突出、主观扩大认定等情况。

国家明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强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19日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下称《标准》)。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下称《判定指南》),指导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相继制修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及政策文件,发布港口作业安全要求多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提出新要求。但同时,上述《判定指南》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也出现了个别条款理解不精准、针对性不突出、主观扩大认定等情况。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我国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方面一直在加强监管和改进措施,以确保安全。但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发生了一些较为突出的事件,如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宁波舟山港危险品集装箱泄漏事件等。

以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为例,该类货物在港口作业安全方面具有高风险性,作业过程中涉及的设备设施较多,包括装卸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防雷与静电接地装置、通信设备、防爆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个体防护装备等。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应根据作业货种、作业环境不同,为从业人员配备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也应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此外,因船舱内的作业环境属于船舶封闭空间,存在缺氧危险作业的可能性。依据作业货种的危险特性,应采取喷淋、降尘措施。清舱指挥人员应密切留意作业人员的动态,并在作业过程中保持与起重机司机、清舱作业人员等人员的通信通畅。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摄影/章轲

上述《标准》明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5个方面: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标准》规定,对所列情形的判定存在困难时,各单位可结合作业实际,组织5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同类型事故案例,论证分析、综合判定。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023年8月,交通运输部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同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其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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