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超,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主要的课税对象一般可分为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和动产(如车辆、船舶等)。我国财产税可划归为直接税,具体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我们判断,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在于央地财权事权的再平衡,预计中央层面将集中统一谋划更多事权和支出责任。操作上看,未来或通过常态化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的方式,着力减轻地方政府的支出义务和负担。
>>财产税主要以法人和自然人拥有和归其支配的财产为对象征收
从国际经验看,典型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我们认为,财产税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普遍征收。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课税,只要纳税人拥有财产,就要对其征税。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稳定性,税收不易逃漏。第二,税负不易转嫁。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直接课税,税负不易转嫁。第三,税收负担较公平。财产税是根据纳税人财产的多少和价值的大小课税,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征收财产税可以防止财产过于集中于社会少数人,调节财富的分配,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
以美国财产税为例,财产税本身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目前美国联邦政府不征收财产税,州政府只征少量或不征收财产税,税收筹集的资金主要为地方消防、政府执法、公共教育、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服务提供资金。财产税主要对房地产和个人财产征收,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商业用的其他财产(具体参见前期报告《美国房地产税对我国有何启示?》)。综合而言,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财产税体系存在总体规模较小,登记和评估制度待完善,地方缺乏立法权及税基、税率调整权,税收优惠与免征额不明朗等挑战。
>>未来扩大房地产税试点或领先于立法
房地产税收来自房地产评估价值,而后者又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密切相关,会激励地方政府为辖区居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综合研判,考虑房地产税征管机制的建设、纳税人意识的提高需要较长时间,在相当长时间内,它的收入规模将是很有限的。我们认为,扩大核心城市试点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积累政策经验,从而更有利于房地产税立法的落地。从内容来看,我们预计房地产税大概率采取阶梯型累进税率,兼顾收入分配、调控房价和扩大住房供给的职能。
>>遗产税主要具有不易转嫁性和平均社会财富的特点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一般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遗产税历史悠久,目前有部分国家和地区设有遗产税。遗产税的课税对象通常包括房地产、货币、有价证券、保险收益、礼物、古董收藏品、珠宝首饰、车辆家具等物品。我们认为,遗产税在调整分配不均、反对不劳而富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更多指向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促进民生改善,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从宏观视角来看,初次分配依赖于要素贡献,再分配是政府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保支出等方式,而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主体自主参与的财富分配。
>>预计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有望健全地方税体系
财产税主要属于地方税种。从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实践来看,财产税多划归地方政府负责征管。一方面,因为财产税的税源分布具有区域性特征,划作地方税便于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税源实施严格监控,提高征管效率;另一方面,财产税收入主要用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较好地体现了受益与负担相对等的原则。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谋划新一轮财税改革。202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一次就“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我们认为,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划分、转移支付等将成为改革重点。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地方债务压力超预期;外部环境波动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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