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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立案紧盯不放,浔兴股份“实控人”操纵自家股票遭顶格处罚

第一财经 2024-08-16 19:28:56 听新闻

作者:杜卿卿    责编:钟强

“这一案件表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即使是经历了较长办案周期的刑事回转案件,监管机构也紧盯不放、态度坚决。”证监会称。

福建“拉链大王”浔兴股份(002098.SZ)案调查近六年后,终于在近日迎来证监会处罚告知。

8月16日,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浔兴股份”)公告了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消息,证监会拟对该公司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和实际控制人涉嫌操纵市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浔兴股份案相关违法行为均发生在新《证券法》生效之前,因此应适用2005年《证券法》予以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对浔兴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顶格处罚。

8月16日,证监会还以浔兴股份案为例强调了对“刑事回转”案件的严监管态度。

“在坚持‘应移尽移’同时,对于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并回转证监会管辖的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证监会称,比如,在浔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及黄某杰等操纵市场案中,证监会对浔兴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立案调查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办理。后续证监会在收到司法机关转回案件及相关线索后再次启动调查,并拟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处罚。

“这一案件表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即使是经历了较长办案周期的刑事回转案件,监管机构也紧盯不放、态度坚决。”证监会称。

层层剥开,六年四次立案

这是一起调查时间近6年的违法案件。

浔兴股份是老牌知名拉链企业,1992年在福建省晋江市成立,成立之初控股股东为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浔兴集团”),实控人为以施能坑为代表的施氏家族(施能建、施能坑、施能辉、施加谋、施明取和郑景秋),施能坑也被行业内称之为“中国拉链大王”。

2006年12月,浔兴股份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控股股东浔兴集团持股36.77%。2016年12月,浔兴集团将持有的公司895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作价25亿元溢价转让给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津汇泽丰”),公司控股股东也变更为天津汇泽丰。天津汇泽丰于2016年9月8日刚刚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王立军。

转让完成后,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天津汇泽丰,持股25%,浔兴集团持股3.63%,降至第四大股东。

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对浔兴股份启动立案调查。此后,上市公司持续发布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但一直没有公布调查结果及处罚情况。

然而,2023年12月8日,浔兴股份一日公布三份立案调查通知,宣布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浔兴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立军均于2023年12月4日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前二者皆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王立军则因涉嫌操纵“浔兴股份”而被调查。

为何五年多后监管突然“三箭齐发”?这期间发生了什么?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该案是一起刑事回转案件。“前期,证监会对浔兴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办理了。”第一财经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之后,证监会收到司法机关转回案件及相关线索,并再次启动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对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涉嫌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

刑事回转,行政处罚跟上

今年4月,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执法司法部门配合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其中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作出专门规定,并对“刑事回转”作出明确安排。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按照不同情形具体规定,移送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处理。

当前资本市场持续坚持“零容忍”,即使对经历了较长办案周期的刑事回转案件,监管机构也紧盯不放,态度坚决。

近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学习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暨年中工作会议上曾再次强调,大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坚持重拳治乱,加大力度防假打假,健全监管执法机制,强化科技赋能,严肃惩处重大违法个案。

证监会再次作出始终坚持“长牙带刺”、一以贯之严监严管的表态,并表示强化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坚决做到刑事追责“应移尽移”,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

“加强刑行双向衔接是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重要机制保障。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坚持‘应移尽移’,避免‘以罚代刑’;对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坚决依法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证监会有关司局负责人对记者称。

记者获悉,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升行政刑事衔接效率,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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