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主要是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
出台《批复》的目的是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尤其是大型企业等优势主体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具体来说,《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此约定被称为“背对背条款”),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认定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了规定。
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是一个长期问题,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去年年底,市场监管总局曾开展过为期一个月的打击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2023年最高法对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开展的专项行动中,共执行到位187.8亿元。
应该看到,当前经济总体形势仍面临很大压力,中小企业遇到的困难更大,解决大型企业拖欠账款问题也就更为迫切。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无论是在体量上,还是在支配地位上,都不在一个层面。于是就滋生了部分大型企业以大凌小、中小企业忍气吞声的现象。对后者来说,明知“背靠背条款”显失公平,但为了获得业务也只好硬着头皮签约;大型企业出现违约,小企业往往不敢通过法律渠道寻求救济。
今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强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在产业、资本、技术、采购与招投标等领域的合作,引领带动民营和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去年年底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必须高度重视企业账款拖欠问题,央企国企要带头偿还,要突出实质性清偿,加强政策支持、统筹调度和监督考核,努力做到应清尽清,着力构建长效机制。这既突出了央企国企的责任意识,也突出了契约意识。这对其他类型的大型企业同样适用。
其次是要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权益的司法救济渠道,既保护中小企业,也警示大型企业。
在《批复》出台前,最高法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背靠背条款”缺乏明确处罚措施,给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困难。《批复》对大型企业的违约认定和责任追究都明确而细致,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希望今后有更多类似的法律文件出台。
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抗风险能力都比较弱,只有给予充分保护,甚至是倾斜性保护,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保护。
拓宽司法救济渠道还包括法规体系建设方面的完善。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公布施行多年,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说明相关法规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尽快制定出台《禁止大企业拖欠账款行为的暂行规定》,使指向更加明确,执行更加有力。
另外,中小企业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正在积极推进中,希望在包括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方面有更加具体和刚性的规定。
再是借鉴国外这方面的成功经验,补齐我国的短板。
比如日本,在依据《禁止垄断法》、《防止延迟支付外包货款等的法律》改善中小企业交易条件的同时,又依据《中小企业基本法》和《外包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和相关政策,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发展。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一直是我们追求的重要目标。
总而言之,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日趋复杂和急迫。一方面是经济下行压力带来较普遍缺钱,还有一些地方上因为财政困难更加难以支付政府所欠款项;另一方面是被拖欠账款的中小企业举步维艰、嗷嗷待哺,甚至面临倒闭。
但治理防范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直接涉及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必须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否则,一旦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因为被欠款而走向批量倒闭,损失的不止是这些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对其他中小企业的发展信心更是严峻的冲击和挑战,行业生态和营商环境也将恶化。
不断提升营商环境的便利性、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服务对接的有效性,引导企业坚定信心、稳定预期、快速发展。
回应社会期待和民营企业关切,着力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优化民营经济投融资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民营企业的闯劲、干劲到了要重点呵护和着力加强的尖峰时刻。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把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稳定市场预期,激发经营主体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