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
第一财经记者今天(20日)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该部近日已向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该《通知》时表示,环评是源头预防的主体性制度,对服务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十九大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深化环评改革,服务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全国项目环评审批数量由“十三五”期间每年22万左右下降至2023年每年12.6万个。
这位负责人说,在环评改革取得进展同时,也出现了基层审批数量较大、制度叠床架屋、环评机构乱象等新的突出问题。此次改革,将以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为核心目标,把改革重点放在优化环评分级和分类管理两项制度上,上收一批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一批环境影响较轻的项目环评管理类别,标准化一批工艺简单、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业项目环评文件编制。
对此,《通知》提出“四项任务”,包括优化调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权限,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地市试点,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
这位负责人表示,本次优化调整环评审批权限的目标是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主要由部省两级负责。
具体来讲,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应承担相对应更多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工作。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水库、引水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
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区县)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除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与其管理和技术能力相匹配。基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力量最薄弱,仅根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部。摄影/章轲
第一财经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修订《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上收部分“两高”行业和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强化对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上述负责人介绍,优化调整后,省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数量占比从7.38%调整为13.84%,市级占比从47.09%调整为85.97%,县级占比从45.27%调整为不再审批报告书,仅审批报告表项目。优化调整后,各级审批数量占比更加合理,审批权限与审批能力更适应,市县级审批压力减轻。同时,根据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试点成果,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调整项目环评分类管理,优化环评类别,取消部分类别项目环评,项目环评审批数量将进一步压缩,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此次环评改革,生态环境部设计了多项试点,相关文件也同时印发。上述负责人介绍,本次试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试点优化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二是试点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
地级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中,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分别选择2个典型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区),试点进一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取消部分污染影响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审批,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探索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指导服务;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
园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中,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等6省分别选取2-3个产业园区,试点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环评管理体系,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强化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境准入管理,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
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的地区为北京市海淀区、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成都市,选取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轻、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业,试点信息填报标准化、选址论证智能化、预测评价规范化、智能化辅助环评审批。
针对“物料储存”“物料转移、输送和装卸”“工艺过程”等排放环节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2024年9月起,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
到2027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将统一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量化管控的污染物种类及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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