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刊载了这样一条以案说法案例:某地一水果店经营者为了招徕顾客,通过网络搜索相关水果的功效与作用,并将搜索出来的内容制作成宣传海报张贴在店内。有人举报后,某执法机关对水果店罚款5万元,到期经营者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水果店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于是,该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万元。
这个行政处罚案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某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法院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对水果店的处罚是否过重,公众甚至不用去找法条就可以直观感受到。一来没有证据证明除了举报人之外的其他人因为看了宣传海报购买了水果,二来水果店很快拆除了海报,罚款5万元显然是过重了;到期经营者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也显然过重了。
法官在评点此案时指出,公正、公开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处罚人符合不予处罚的规定,而行政执法机关仅根据宣传海报内容就对水果店处以5万元罚款,属于“小过重罚”。
去年11月,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工作情况汇报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也举了一个类似的案例:某公司在其网站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最佳”用语,因违反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万元,后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郭修江撰文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即便不存在法律规范明确列举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未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也属于行政处罚违法情形。
这为法官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确定“小过重罚”提供了更多裁量权空间,也为行政机关更加审慎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了警示。
行政处罚中“小过重罚”造成的危害显而易见,在此不多赘述。近来,检察院、法院等纷纷出台措施,从司法救济的角度防止此类现象发生。为此,对于“小过重罚”、罚款处罚有失公正等侵害公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定要通过行政审判坚决予以纠正,以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的重要屏障作用。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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