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罗志恒,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一、70余年各省市财政排名变化的特征
中国经济不是纯粹的西方经济学,而是政治经济学,财政是集中体现。地方财政收入取决于其经济基础和财政体制。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农业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从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到分税制的变化。这一系列体制的变革直接影响了各地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高度相关。2001年至今,财政收入前五名都由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和山东五个省市包揽。其中,广东、江苏、浙江和山东财政收入排名与地方GDP排名基本匹配,体现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与地区整体经济活动水平密切相关;而上海GDP位居前十,但其发达的房地产、批发零售、金融、商务服务、交通运输等服务业以及繁荣的外贸外资创造涉外税收对财政收入贡献率高,使其财政收入保持前五。
东北财政历经兴衰,背后是经济体制之变。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东北经济发展领先全国,财政收入排名靠前。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使东北成为新中国的工业摇篮,之后大批工业落户东北,为地方经济增长奠定了基础。1958年,中央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将各工业部直属企业大部分下放地方管理,带动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959年,在财政体制改革后,辽宁财政收入排名跃居第二,仅次于上海,并保持前三水平至1991年;1971年黑龙江财政收入跃居第四,并保持前五至1979年。但改革开放以后,东北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缓慢,传统经济结构老化,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导致营商环境改善程度不及东部沿海地区,国企占比高、人口老龄化突出,市场活力不足,重工业等产业发展动力不足,导致财政收入相较沿海地区而言增速缓慢。1980年黑龙江财政收入从第五跌出前十榜单,此后再未跻身前十。辽宁财政收入于1992年跌出前三,2000年跌出前五,2015年跌出前十,2022年排名继续下滑至全国第18位。
沿海地区财政长期相对丰裕,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和山东等沿海地区的财政收入长期名列前茅。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财政体制主要采用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模式,地方财政收入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的匹配度有限。1950-1957年,山东、广东、江苏三省财政收入保持前三名,三者间排名或有更替。1958年,为了调动地方积极性,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扩大了地方财政管理权限,适当增加地方财力。1959年,上海财政收入突跃榜首,并保持第一至1990年。1991年以后,广东超过上海,位居第一并保持至今,2023年达1.39万亿元高点,直接源于广东省GDP长期排全国第一。广东凭借机械、纺织、制药、服务等优势产业发展,以及全国第一的人口、丰富资源、技术优势、“粤港澳”国家战略优势等实现了连续36年GDP牢居全国第一,因此也占据财政收入榜首。2024年尽管面临多重挑战,广东财政收入略回落至1.35万亿元,仍连续34年位居全国首位。2001年浙江升至前五,2002年江苏升至前三。江苏凭借与广东相似的外向型经济模式以及其独有的“苏南模式”,经济发展较好,2006年开始排名全国第二。2024年江苏经济和财政稳健运行,财政收入继2021年后再上万亿元台阶,达到10038亿元,连续19年位居全国第二位。浙江的民营经济活跃,对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带动作用明显,2019年浙江财政收入升至前三。山东财政收入在1956-1958年一度占据第一位置,此后相继被辽宁、江苏等超越,近年来经济转型困难,财政收入排名在江浙沪之后。
2024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速总体放缓,西部地区财政收入增速快于中东部地区。受房地产调整转型、物价低迷、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影响,2024年全国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速均大幅低于2023年。202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219702亿元,比上年增长1.3%;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为119266亿元,比上年增长1.7%。分区域看,2024年,东北、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财政收入分别增长6.2%、0.8%、1.8%、3.2%,西部地区财政收入增速快于中部和东部地区,东北地区财政收入增速较快主要源于非税收入高增。分省份看,26个省份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正增长,广东、河南、陕西等五省份收入下降。财政收入前十名的省市与上年一致,分别为:广东(13533亿元)、江苏(10038)、浙江(8706)、上海(8374)、山东(7711)、北京(6373)、四川(5635)、河南(4399)、河北(4310)、安徽(4041)。紧随其后分列第11-15名的依次是湖北(3937)、福建(3615)、山西(3542)、湖南(3449)、陕西(3393)。2024年,陕西财政收入受资源税收入下滑拖累,排名较上一年下降1位,湖南排名上升1位。
二、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程概要
1949-1978:“统收统支”。1978年以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税体制。中央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事权,地方基本只能按中央计划行事,缺乏自主性和积极性。
1980-1993:“包干制”。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财政体制作为改革突破口先行一步。1980年、1985年和1988年财政体制经历了重大改革与调整,划分税种、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中央核定各地收支,地方上缴收入或接受补贴,其余部分自主安排,自求平衡)、放权让利,统称“包干制”。“包干制”打破了中央高度集中的僵化体制,释放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有力地支持了其他领域改革。
但与此同时,由于多种体制并存以及中央与地方“一对一”谈判机制和条块分割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财政体制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可持续性不足,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滑,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明显偏低,政府行政能力和中央政府调控能力下降,甚至导致了中央财政落入要向地方“借款”的窘境。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从1978年的30.8%下降至1993年的12.2%,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比重从1984年的40.5%下降至1993年的22%。地方政府为提高当地财政收入实行地方保护、地方封锁,不利于全国经济平衡与发展。
1994-至今:“分税制”。1992年明确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4年以后实行分级财政的财政管理体制:(1)地方财政相对独立,地方预算由地方立法机构审批;(2)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的事权范围,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国防、外交、中央基建等全国性事务,地方财政主要负责本地行政管理、公共安全、基本建设、城市维护和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地方性事务;(3)实行“分税制”,将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局征收(2018年国地税合并);(4)建立规范化的预算调节制度,中央对地方政府实施转移支付与税收返还,促进均衡发展。
分税制强化了地方财政约束的同时,也增强了地方财政收支管理的主动性,推动了经济结构改革。实现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及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比重上升,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但是,分税制主要解决的是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问题,并未解决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清晰划分以及省以下财政体制的问题。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未来有必要清晰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上收事权和支出责任,减少地方政府尤其是区县政府的支出责任;更加务实地构建地方税收体系;推动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现统一规范与因地制宜。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方案涵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国有“三资”管理等9大方面35项改革任务
无论是去年还是今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中约88%由地方政府使用,约12%由中央本级使用。
2025年中央对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合计10.3万亿元,其中超8万亿已经分配至各省份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出让收入规模相对高,去年卖地收入前十省份中东部地区占了七席。
2025年,国内外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将持续向财政传导,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