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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第一财经 2025-06-27 15:47:57

责编:唐嫣蓓

商务部: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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