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财政部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部分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器械(具体品目清单见附件)时,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应当排除欧盟企业(不包括在华欧资企业)参与。对于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上述措施不适用于仅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
二、本通知自2025年7月6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涉上述措施的采购项目已经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可以继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措施。
新增了100多项与医疗新技术相关的价格项目。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用于创新药物研发的医疗设备需求依然强劲,心血管医疗器械、手术机器人等领域也是企业业绩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而与诊断相关的检测市场则持续疲弱。
伴随着跨国医疗器械厂商过去几十年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医疗器械供应链体系也逐步成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