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破产欺诈,深圳拟出新规。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由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起草。《办法》旨在通过制定新规,进一步优化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示制度,提升个人破产制度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21年12月,《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发布,2024年12月有效期届满,其中部分关于信息共享、信息登记、信息公示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新的《办法》共22条,包含总则、信息登记、信息公示、监督管理、附则5部分内容。
新规重点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减轻个人破产信息申报负担。市破产管理署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平台,法院以及协助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单位,依法向市破产管理署提供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个人破产相关信息。法院共享信息内容包括案件裁判节点信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原则上不再通知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主体重复申报。
《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信息公示的分类管理机制。个人破产信息的公示类型,包括主动公示和依申请查询两种方式。其中,主动公示范围包括债务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脱敏处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等。公示期限分为两种,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公示期长达8年,而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且债务人未进入执行考察期的等,公示期为1年。公示时限届满后,相关信息将被删除。此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查询破产申请、财产申报等信息的,需说明查询理由、具体用途等情况,市破产管理署将在10日内答复。
《办法》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在执行考察期,债务人需定期申报个人破产信息。重整、和解债务人每月申报上一月度的收支和债务清偿状况,清算债务人每月申报上一月度的收支和财产状况,以及申报上一年度的收支和财产报告。市破产管理署将对不完整、不准确信息进行纠正,对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主体存在三期以上未按照规定申报信息,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事实的,存在破产欺诈及有关问题线索的等情况发出整改意见,并将有关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发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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