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三种领取情形: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合计之前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三种领取情形,目前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情形达到六种,极大地提高了个人养老金领取的灵活性,增加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吸引力。
作为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通过税收递延等优惠政策,为人们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积累充足的粮草,给人们的老年生活多一份保障。自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城市先行试点以来,因为其个税优惠政策,吸引了很多人参与,同时也激发了金融机构的推广热情。
不过其中也显露出一些不足,突出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个人养老金的领取存在诸多不便,支取条件比较严苛、缺乏灵活性;再如,当前金融市场,还缺乏为个人养老金消费者打造的足够多样化的金融产品。
当前新增三种领取个人养老金情形,用现实的演进逻辑反映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精髓是能动的自由度和具有保险功能的保值增值效果。个人养老金的缴存、运作、管理和支取退出等越灵活便利,制度越柔性,机制设计越远离约束的强制,那么其生命力和吸引力就会越强。
这是由其长跨期所决定的制度设计特征,个人养老金制度需要对可预期的跨期风险和不可预期的不确定性,都做好相应的制度安排。
个人生命周期中必然存在不确定性,但由于人们无法掌握其风险的概率分布,从而很难通过金融工程技术等进行有效的风险定价,这就需要通过强化制度的包容性和自由度等,为人们提供风险缓冲安排和能动选择。
事实上,现有个人养老金的制度设计,可从在市场上的主流产品,如保险公司的年金险等产品借鉴设计思路。
显然,个人养老金制度必须在应对未来风险和不确定上做好相应安排,以便赢得人们的参与意愿。这需要个人养老金服务机构开发更多适合超长期的金融产品,在期限上匹配个人养老金的市场需求;另外,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设计者,要不断有效拓宽人们参与、运作、管理和退出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自由度,从而提升人们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信任度。
因此,为个人养老金制度提供更多市场自由运作空间,充分提高个人养老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和保险保障功能等,方是其凝聚市场竞争力的务本之策。
个人养老金产品池未来将形成保险、理财、基金、储蓄、国债相结合的多元化产品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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