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8个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审判工作,有力震慑涉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高法在发布案例时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特别是涉及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时,始终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四个最严”指的是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
此次发布的案例包括,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涉案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4元,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处其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因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造成学生集体严重食物中毒,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罗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的同时,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十万元罚金,等等。
销售过期食品一案,虽然货值仅4元,但被处以1000元罚金,相信涉案超市会心服口服,甚至公众还可能希望罚得更严厉些,最好是“从业禁止”。这是因为该案触及了校园食品安全这条红线,这也是公众的心理底线。
食品安全事关重大,校园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因此,在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持续丰富“四个最严”的内涵,推动监管与惩戒措施不断升级,实现更严厉的问责、更有效的震慑。
近年来,最高法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领域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法网。
其中,针对中小学校园及周边“五毛食品”突出的问题,《解释》明确将“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销售”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校园食品安全和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所谓“五毛食品”是指校园及周边、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市场销售的单价约五角的油炸面制品、膨化食品、豆制品等小零食。这些零食因价格低廉、色泽鲜艳受到儿童青睐,但可能存在高油高糖高盐或添加剂超标等危害儿童健康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正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审议过程中,有常务委员建议,尽快启动全面修改食品安全法,加快修法进程,以适应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新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由于校园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如果启动全面修法,相关法律规定更加细致是应有之义。这也是最严标准的重要体现。
虽然对涉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的惩治力度越来越大,但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务委员认为惩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有常务委员建议: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目前修改的部分,处罚都较轻。食品安全事关人的生命安全,对一些有意为之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能姑息,必须重罚。
还有常务委员建议“重罚到人”,对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在处罚企业的同时,明确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相应罚款,并强化行业禁入规定。
在发布上述典型案例时,最高法表示,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融合贯通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方位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校园食品安全治理格局。这也彰显出司法机关以更严标准守护校园餐桌安全的坚定决心。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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