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情况通报,对网友反映“国庆房价从90元左右涨至约1000元”的辖区内某酒店进行立案调查,“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理由是“该酒店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
有意思的是,通报发出后,网上大多数人支持查处,与此同时,也有很多人为酒店“帮腔”,替老板“叫屈”。例如,在“第一财经”公众号的读者留言中,有人说:“明码标价哪儿违法了?只要他明码标价卖得出去”“有愿打的,有愿挨的,为啥要插手管呢?”还有人说:“哪里违法?人家平时如果是入不敷出,就靠周末节假日回回血呢?我是消费者我都理解。”
消费者不反对商家涨价,却质疑执法部门查处,这种“倒反天罡”式的反应,引起了很多人好奇。
据网友反映和媒体采访证实,在网络预订平台上,涉事酒店国庆假期的价格为970~1059元/间,而9月份的价格多在90元左右,二者相差约10倍。但据该酒店工作人员对媒体解释,该高价并非最终定价,消费者可先下单,入住时将按实际价格重新核算房费,“目前预估在五六百元一间,多付部分可退”。至于为何不直接修改线上价格,工作人员称,是因为国庆定价较为特殊,定太低或太高都不合适,需根据当日周边商圈行情最终确定。在相关部门介入后,涉事酒店同意按“涨幅不超过百分之百”的要求重新调价。
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显然,酒店房价不在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范围内,其价格应主要由市场调节。只要酒店明码标价,随行就市的调价通常不能被认定为违法。不过,实践中,在旅游消费集中的节假日或大型活动期间,地方政府常常对相关区域的服务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确保价格基本稳定。近年来,一些酒店因为违反此类规定而被罚的例子也屡见不鲜。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执法依据和实施标准(比如各地限价幅度不一),社会对这种做法尚存争议。
价格法同时规定了经营者的8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上述通报指出涉事酒店“存在涉嫌违反价格法的行为”,而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无法看出违反了价格法哪些条款,也没有见到“涨幅不能超过百分之百”的正式依据,这可能是部分民众对监管执法感到不解,进而为酒店“叫屈”的主要原因。
笔者在此并非要替涉事酒店明显过高的涨价寻找理由,而是希望为消费者、商家和市场监管者三方,找到行为合理性的最大交集。在笔者看来,作为消费者,应尊重商家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定价的权利,理性看待适时适度的涨价现象;作为商家,在自主定价时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考虑市场接受度,避免竭泽而渔、一锤子买卖的短视操作;而作为市场监管者,则应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注意工作方法和质量,追求执法目的与效果的统一。
从这次事件来看,景德镇有关部门的执法行为,显然与公众认知、感受产生了一定偏差,才导致部分人一反常理地替涨价商家“叫屈”。不排除这中间存在某种误解,比如涉事酒店可能违反了当地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但通报并未交代清楚,只是语焉不详地说“违反价格法”,也就怪不得公众误解。这些跟执法部门“唱反调”者,肯定不是支持“乱涨价”,而是反感“乱查处”,即在没有充分、合理依据的前提下,滥用权力干预市场。
现行价格法是1997年底制定、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距今已有27年。今天来看,当时规定的一些条款,存在定义模糊、执行尺度难统一的缺陷,有的与现时市场环境脱节。令人欣慰的是,《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上个月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希望修订后的新法,能为价格监管工作提供更明确合理的执法依据,避免执法目的与效果悖离的尴尬。
(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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