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了《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下称《八项举措》),旨在充分发挥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协作优势,积极防范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
违规跨区域执法与趋利性执法,也就是所谓“远洋捕捞”式执法,不仅严重侵害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极大损害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持续加大整治力度,虽取得一定成效,但根除顽疾仍需制度性突破。
《八项举措》作为全国首个防范“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市场监管举措体系,标志着相关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其意义不仅限于市场监管领域,更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在规范跨区域执法方面走在了前列。
防范“远洋捕捞”式执法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管辖权规范难、争议案件暂停执行难、有效监督难。《八项举措》针对这些难点作出了回应。
在管辖权规范方面,《八项举措》强化“协查”的刚性约束,明确优先采用协查形式,实行同级协查;确需异地现场取证的,必须提前告知属地部门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陪同,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管辖权的随意行使。
争议案件“暂停执行”机制,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多情况下,“远洋捕捞”式执法是趋利而来,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也难以挽回,比如当事人被强行带走、银行账户被查封、企业被冻结等。
《八项举措》规定,管辖权存在争议时应依法协商,协商期间暂停异地执法活动。这不仅意味着执法进程的中止,还包括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暂缓执行,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权益。这一设计并非助长地方保护主义,而是要通过实现本地和异地的协商,最终实现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的公正。
缺少严格的监督制约是“远洋捕捞”式执法滋生的重要原因。《八项举措》进一步强化异地执法监督,要求对疑似违规线索及时通报办案地上级部门,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通报省级部门。
《八项举措》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但进一步防范整治“远洋捕捞”式执法仍需多方发力。
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形成完整的约束体系。
司法部日前印发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严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是地方利益的执行者,当执法行为与地方财政收入挂钩时,单纯规范执法人员行为远远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另一方面,要持续加大对“远洋捕捞”式执法的惩戒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最高检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最高检督办交办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30件重点案件。这充分说明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监督力度正在加强。
除了最高检之外,近年来,关于对“远洋捕捞”式执法的禁止性规定及惩戒措施,在最高法和公安机关等司法和行政部门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关键是要破除各方面制约因素,以法律为准绳,促进各项规定尤其是惩戒性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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