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定,对一家注册在深圳的港资企业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予以支持,高效有力地保护了港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案系首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的“港资港仲裁”案件,其在深圳落地,标志着“港资港仲裁”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实现从“规则突破”迈向“实践落地”。
这是一宗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分别为在深圳前海设立的港资企业和内地自然人陈某。双方签订有《保证合同》,因陈某未履行保证责任,该港资企业遂依据其与陈某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陈某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由深圳国际仲裁院设立于香港,是内地机构在内地法域之外设立的首家独立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陈某向该港资企业支付价款、违约金等共计6000万余元。
因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该港资企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深圳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申请人系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香港投资企业,依据《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只要合同一方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即可协议约定香港或澳门为仲裁地,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作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作出裁定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据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往,港澳企业只能选择在内地仲裁,现在《批复》开放的‘港(澳)资港(澳)仲裁’机制,支持他们选择适用更为熟悉的港澳法律解决纠纷,给予多元化选择,凸显了内地涉外法治建设的进步与自信。”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秘书长李雄风说。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侯玲玲认为,当前,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热潮中,法治协同成为关键引擎,此次深圳推动《批复》施行后的首例案件高效落地,具有里程碑意义。深圳以走在全国前列的“双城两院”国际仲裁制度安排,与“港资港仲裁”机制有机结合,通过深圳法院依法作出的认可和执行裁定,实现了“港资港仲裁”从仲裁协议效力到裁决认可执行的全流程闭环。“该案有力推进了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为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下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实践范例。”
“从助听到AI与智慧养老”等项目在创业比赛中获奖
1月至9月,广东省新设外资企业2.4万家,同比增长33.7%;实际引进外资781.3亿元,同比增长8.8%。
港珠澳大桥开通以来,珠海公路口岸往来旅客超9334万人次、车辆超1942万辆次。
前研工作的启动意味着这条“超级通道”已经开始从规划落地为现实。
第三届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质量发展大会将在澳门举办,聚焦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