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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11万家招标代理机构,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声

第一财经 2025-10-31 13:48:53 听新闻

作者:祝嫣然    责编:缪琦

此次《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

为解决招标代理行业突出问题,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底数不清、管理缺失、违规从业、规避监管等问题,从统一登记、规范从业、配合监管等三个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提出新要求。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超31日在发布会上表示,代理机构是联通整个招投标活动、提供招投标专业服务的重要主体。目前,全国已有超11万家招标代理机构、超100万名从业人员,对提高招投标效率、提升招投标专业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弄虚作假、泄露信息、策划围串标、向评标专家行贿等方式,违法开展业务,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李超说。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和从业规范提出明确要求,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2017年,《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别修订,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市场参与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李超表示,此次《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一是统一登记。要求代理机构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登记机构、场所、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规范从业。在业务承接方面,要求代理机构要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拥有不少于5名符合专业能力要求的从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机构和相关人员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在业务开展方面,要求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收取代理费用,按规定公开代理信息,依法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

三是配合监管。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实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从业条件、人员专职从业、合同签订和履行、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等9类重点事项。

此外,《办法》针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的6方面重点环节,聚焦常见问题提出了要求。比如,在承接业务方面,为避免“皮包公司”“空壳公司”进入招标代理行业,《办法》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场所、资金、专业力量,并禁止有泄密、串通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代理机构从业。

在签订合同方面,从代理范围、项目负责人等9个方面明确了招标代理合同内容要求,既防范代理机构“坐地起价”“收费不服务”,又压实招标人约束代理机构的主体责任,保护委托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在收取费用方面,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禁止代理机构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减轻投标人负担。

《办法》印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完善开展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统一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则,加强有关平台之间的对接共享,进一步夯实登记工作基础。督促各地查办一批代理机构违法活动,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让违法者受震慑,持续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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